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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与管理应加以规范

  

  4、保密思维的制约。检察机关保密性强的职业特点也反映在文书的制作上,部分检察官认为言多必失,于是在检察法律文书中尽量简明扼要,避免被他人抓到“把柄”。殊不知,文书缺乏充足的理由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这也是涉检上访的诱因之一。


  

  三、检察法律文书制作和管理规范化的措施


  

  检察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全体检察官的自觉学习,认真总结,通过各种有力的方式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在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检察法律文书规范化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重视它,同时,要注重提高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执法观念、执法水平跟上时代的节拍,还要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开展必要的法律文书点评和评比活动。如前所述,我们开展“法律文书评查暨优秀文书评选”活动,也正是基于这一目的,通过这次文书评查活动,我们认为规范法律文书要把握以下四个重点:


  

  1、规范释法说理。检察权有多种具体权能,既有侦查、起诉这些追诉权,也有决定不捕、不诉、决定应否给予国家赔偿等处分权,还有审查裁判、决定抗诉等诉讼监督权。法律文书规范化并不要求每份文书都要书面说理,如控申工作,直接的言词说理也许更有实际意义,庭审中公诉人发表了理由充分的公诉意见,起诉书就不必详细说理。但对于一些检察程序终结性处理,如不予赔偿、不批准逮捕、对实名举报不予立案等则有必要加强说理。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和抗诉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详细阐明案件事实、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民行提抗报告案情要理清,抗点要抓准,依据要过硬,说理要充分,以提高法院的采纳率。


  

  2、规范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则要求起诉书应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另外,法律文书还应注重强化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功能,以有利于判决公正。对某些案件,可以要求确定刑罚,如建议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对某些案件,可以要求一个刑罚幅度,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对某些案件的量刑还可以指出法律条款的幅度,建议依法判处或依法从重判处等表述方式;如果需要适用缓刑,还应当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具体的量刑建议应该在公诉词中提出,以确保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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