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国际层面对网播及网播组织讨论成果的基础上,对网播组织,尤其是传统广播组织在网络上扩展的形式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作者简介】
相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P. B ern tH ugenho lt& Ru th L. Oked ij,i C onceiving an In ternational Instrum ent on L im itat ions and Except ion s to Copyright, M arch “6, 2”“8,available at: h ttp: M creativecomm on s. org “ licenses”by-n c-nd
在信息时代, 对信息的创造、散布、传播、使用、整合以及操控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从经济的角度来看, 信息社会是一种知识经济, 其中, 财富是通过对认识的经济性利用而创造的。有能力参与到这种社会的人有时被称为” 数字公民”摘自W ik iped ia, h ttp: M en. w ik iped ia. org”w ik i” Informat ion _Society。
冯晓青: 《论
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 《法学论坛》2004年5月第3 期, 第43页。
郑成思: 《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第17 页。
参见王洛忠: 《试论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 《理论与探讨》 2003 年第2期, 第91 - 92页。
P ierre S irin ell,i E xcept ion s and Lim its to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 igh ts, 1999, W IPO Doc. WCT-WPPT “ IMMP “1, P. 6.
吴汉东著: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版, 第144页。
参见《伯尔尼公约》第10条第1 款、第2款和第10 条之二第1款、第2款规定的内容。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 刘波林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第47 页。
参见《伯尔尼公约》第10 条第1款的规定。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 刘波林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第49 页。
参见《伯尔尼公约》第10 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
陶鑫良、袁真富著: 《知识产权法总论》,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 月版, 第231页。
米哈依. 菲彻尔著: 《版权法与因特网》, 郭寿康、万勇、相靖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年1 月版, 第372- 373 页。
参见197》年美国《
著作权法》第
111条、第
114条。
该条规定如下: “虽有第106 条16及第106条之二15的规定, 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见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 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 系合理使用, 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 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 ( 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 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
商业性质, 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 ( 2 )该版权作品的性质; ( 3 )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 ( 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作品未曾发表这一事实本身不应妨碍对合理使用的认定, 如果该认定系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而作出的。”
该条规定的译文引自孙新强、于改之翻译的《美国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 第13 页。
P ierre S irinell,i Except ion s and L im itat ions to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 ights, Decem ber 》, 1999, W IPO DocWCT-WPPT “ IMP “1, p. 19.
约格. 莱茵伯特、西尔克. 冯. 莱温斯基著: 《W IPO 因特网条约评注》, 万勇、相靖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1月版, 第1》3页。
从WPPT 的名称与内容看, 该条约只规范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而不包括广播组织权。主要原因是在199》年缔结WPPT之时, 广播组织中的商业性电台、电视台对缔结新条约的兴趣不大。因为, 这些电台、电视台在实践中大量使用作品或录音制品而极少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条约, 如果缔结, 将极大地削弱其既得利益。同时, 它们认为, 新技术在广播领域的广泛利用将为其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这种患得患失的功利性考虑, 在WCT 和WPPT 通过后发生了变化。欧广联、亚广联和非广联纷纷呼吁将广播组织权问题纳入W IPO的议事日程。为此, 1997年4月, W IPO 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了” 广播组织、新传播技术与知识产权论坛”, 着手考虑将广播组织纳入新的邻接权体系。因此, 我们认为, 未来针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范必将同样适用” 三步检验法”。
米哈依. 菲彻尔著: 《版权法与因特网》, 郭寿康、万勇、相靖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年1 月版, 第757- 758 页。
R ick etson, Th eB erne C onvention for the P rotection of L i tera ry and ArtisticWorks: 1886- 1986, p. 482.
WTO, Report of the Pan el onUn ited S tates-Sect ion 11” ( 5 ) of theUS C opyrigh tA ct, WT “DS16” “R 15 June 2”““ 77 ( ““- 2284 ) , para 6.108. 转引自王清著: 《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 人民出版社2”“7年11 月版, 第85页。
参见约格. 莱茵伯特、西尔克. 冯. 莱温斯基著: 《W IPO因特网条约评注》, 万勇、相靖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8年1月版, 第164- 165页。
参见R ick etson, The Berne C onvent ion for the P rotection of L iterary andA rtisticWork s: 188》- 1986, London, Qu eenM ary C ollege, C enterfor Comm ercial Law Studies, 1987, para. 9. 7.
1967年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记录, 第111页。
米哈依. 菲彻尔著: 《版权法与因特网》, 郭寿康、万勇、相靖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年1 月版, 第757- 758 页。
米哈依. 菲彻尔著: 《版权法与因特网》, 郭寿康、万勇、相靖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9 年1 月版, 第414页。
SCCR /15 /2第17 条被选方案ZZ.
New Shorter Ox ford Eng lish D ictionary, Oxford, 1993, p. 1563.
米哈依. 菲彻尔著: 《版权法与因特网》, 郭寿康、万勇、相靖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年1 月版, 第415页。
参见米哈依. 菲彻尔著: 《版权法与因特网》, 郭寿康、万勇、相靖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年1月版, 第416 页。
M asouyue, Gu ide to th e B erne Con ven tion, note 9. 8, and Ricketsosn, The B ern e Conven tion, para. 9. 8.
《
著作权法》第
44 条规定中的表述如下: “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 1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