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步检验法的具体含义
1.某些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这个概念包括两方面:首先,所涉及的使用必须是为了一个十分明确的目的,不能是一种泛泛的例外。[22]即国内法应当(就广播组织权利)详细描述适用于权利的限制或例外的情况,不允许只是笼统的规定那种不确定的、概括性的限制或例外。其次,关于这个目的必须有”某些“”特殊“的内容。”某些“的通常含义是指”已知的而且特定化的但不能清楚地被确定的“,这意味着”国内法中的每一种例外或限制必须得到明确界定。但是没有必要清楚地规定该例外适用的每一种情形和每一种可能的情形,只要该例外的范围是已知的且已特定化,这样就保证了充分的法律确定性。[23]“”特殊“是指:它被某些明确的公共政策方面的原因或某些其他的例外情况证明是正当的。就广播组织权利来说,这些对限制与例外的关注领域或者相关领域应该包括私人使用、时事报道中使用某些片断、广播组织利用自己的设施为自己的广播节目进行的暂时录制、为了教育和科研目的的使用、残疾人的需要等。[24]
2.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可以享有限制与例外这种特别待遇的情况必须不与对广播节目(就作者而言指的是”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这意味着权利人不能被剥夺从所设权利中获取的利益。限制与例外不得妨碍权利人在自己的市场上对广播节目的正常使用模式。[25]在这个条件中,”利用“的词义十分明确,即权利人运用其专有权授权对其作品,就广播组织来说,对其广播节目进行使用以获取权利中所蕴含的价值的活动。”正常“的通常含义是”经常的、通常的、典型的、普通的和惯常的“。在斯德哥尔摩会议记录中,某研究小组向伯尔尼公约修订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有这样的记载:”原则上,所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或实际重要性的作品利用方式,都应当保留给作者;对于这些作品的利用方式,任何可能对作者的利益加以限制的例外都是不容许的。“[26]这意味着”正常利用“这个术语其实是一个规范性的条件:如果某一例外涵盖了任何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价值的作品利用方式,以至与作者对作品形式的权利展开经济竞争,则此种例外就”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换句话说,可能会损害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在市场上对作品的利用)。[27]
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复制方式和其他利用作品或广播节目的方式不断出现。当人们第一次使用这些新的利用作品或广播节目的方式的时候,很难认为这些使用方式是”通常的“、”典型的“或”普通的“。同时,这些新的使用方式对于权利人而言可能非常重要:不仅因为这些新的使用方式会影响权利人从其权利客体的复制或其他使用中获取市场价值,还因为它们可能会替代其他一些传统的使用方。[28]参与广播组织条约基础提案草案拟定的各国代表认为,可以作为例外情形的特殊情况包括:私人使用;时事新闻报道的片断;广播组织利用自己设备进行的临时录制、教学或科研目的的使用;残疾人的需求;图书馆、档案馆的使用;以及对被播送的不受版权或邻接权保护的节目或该节目一部分的任何使用。[29]
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在这个条件中,按照词典[30]的意思,”合法“一词的通常含义是:”(1)符合法律或原则的,由法律授权或批准的;合法的等。(2)正常的,标准的;符合公认类型的。“如果按照”合法“的第(1)种解释理解,”合法利益“就是指”法定利益“,也就是权利人可以最大限度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规定限制与例外的唯一可能的基础是:尽管权利人拥有这样一种合法利益,但是只要损害没有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则这种合法利益是可以被忽略的。[31]如果按照”合法“的第(2)种释义理解,”合法利益“这个术语就是指符合社会规范和相关公共政策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