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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探讨

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探讨


相靖


【摘要】权利的行使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广播组织权利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 因此对该权利的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尤为必要。在对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具体制度、立法模式及对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的检验标准——三步检验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上, 对在未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对广播组织权利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广播组织权;权利限制;三步检验法
【全文】
  

  权利的行使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在内,从权利设立之初就开始讨论如何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广播组织权利是邻接权的一种,也是广义著作权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对广播组织权利的限制与对一般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是一脉相承的。对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借鉴。同时,由于世界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和不同的法律传统,对著作权、邻接权的授予及限制的需求和理解也各不相同,甚至差异很大,因此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对包括广播组织权利在内的著作权、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进行协调。科技的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各类作品的跨国传播更加方便。因此,对著作权和邻接权予以保护和进行限制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国际层面上展开的。笔者对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的研究也将以国际上对著作、邻接权的讨论为背景和基础。


  

  一、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2款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权利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该条规定经常被用作著作权保护的理论支撑。但是该宣言的第26条也规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并且第27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这些规定中所包含的逻辑表明了对权利均衡状态的追求。事实上,传统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中,通过授予权利人以专有权并对其规定某些限制与例外,就内在地存在着对权利均衡的考虑。理想的著作权制度,尤其是该制度中对限制与例外的设计,反映了很多在传统上与人权有关的基本原理和利益,如对财产的保护、言论自由、隐私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等。[1]传统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中关于限制与例外的规定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都拥有众多签署国,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是,随着社会进入信息时代,[2]数字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信息产品的创作和使用方式都发生了很大改变。这种改变也相应地使著作权和邻接权人与使用者及广大公众之间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新的利益平衡关系有待建立。当然,不管未来著作权法律制度内部权利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如何改变,曾经主导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将继续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也就是说,从人权的角度看,著作权制度内部固有的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之间的平衡,这个基本原则不会改变。


  

  (二)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存在着密切关系,这是因为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总体上,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确保公众对智力作品的获得与分享。以著作权而论,公共利益是政府为促进整体文明进步而确定的著作权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3]主要包括鼓励作者的文学艺术创作力和言论自由,鼓励相关企业对作品的传播进行投资,以及为公众提供自由选择文化产品的机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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