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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区域一体化的全面解读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重要的原因。该书的作者在介绍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时候,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精辟阐述了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基础。李明德教授在该书的“总论”中,围绕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这一条主线,循序渐进地分析了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协调和一体化的原因和障碍。李教授认为,欧盟的核心部分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统一市场。《欧共体条约》的缔结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货物、服务、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动,促进贸易和经济的发展。然而,上述目的的实现,需要欧盟成员国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例如,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这一特征必然与建立单一市场、实现商品自由流动的宗旨之间存在冲突。李明德教授依据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结合单一市场建立的要求,分别就专利权的行使、商标权的行使等分析了上述冲突产生的原因与表现。李教授举例说,假如某甲在德国和法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但却没有在意大利获得专利权。那么某乙在意大利使用某甲的技术生产出的产品则不能够进入德国和法国,因为某甲享有就该项技术在德国和法国的专利权。此时,专利权人就可以行使地域性的权利阻碍商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


  

  又如,知识产权是自然垄断权,知识产权权利人正是利用这一垄断权实现经济利益,收回创作和创造成本的。然而,这种垄断权如果行使不当则可能有违自由竞争市场的建立,阻碍单一市场的形成。李明德教授结合《欧共体条约》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了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具有两面性。首先,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都有促进市场竞争和促进消费者利益的增加的目的和功能,从这一点来看,两者具有统一性。其次,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并行不悖并不是绝对的,两者之间也有存在冲突的可能性。结合欧共体法院的具体做法,李教授得出结论说,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一般不会违背竞争法的规定。不过,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从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那么权利人则违反了竞争法的规定。所以,李教授认为只有在某些异常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许可或者转让协议限制了市场竞争,或者在利用知识产权时滥用了已经占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有可能违反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的原则。


  

  四、生动解读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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