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则民事纠纷案由确定的理性思考
靳有强;汪德义
【关键词】民事纠纷案;理性
【全文】
一、基本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5月13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原被告对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双方自愿另行协商”。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名下的座落在江都市小纪镇富民振兴路的房屋和在原告处被告名下的奥迪汽车归原告所有,上述房屋及车辆变更所有权人时,需被告签字的,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上述义务,被告一直推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约履行房屋、车辆过户手续。
二、确定案由的争议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该案应为何种案由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案由为房屋、车辆过户登记纠纷。其理由是民事案由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当事人提出的解决被诉民事纠纷的实体主张来确定。在本案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约履行房屋、车辆过户手续,所以该案案由即为房屋、车辆过户登记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案由应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其理由是虽然该案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车辆、房屋过户手续,但该项诉讼请求的基础是双方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实质上是原、被告在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约定,因此该案案由应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三、确定何种案由的思考
(一)民事案由确定的标准
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案由应包括客体、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三个要素,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有多个,民事案由的确定要求简单明了、划分类别明确、反映争议确切、判断性质准确,故民事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加“纠纷”。法院在审查起诉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透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表象认识民事关系的本质,具体而言,确定民事案由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民事案由确定的根本标准是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材料审查判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从而确定讼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而确定立案案由。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讼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法院应当以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并决定是否变更案件的案由。如原告因被告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结欠货款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本案应立承揽合同纠纷,而不应立欠款纠纷案由,因为本案双方基于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单纯的欠款关系发生纠纷,诉争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货款是双方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