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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的 “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 “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


康黎


【关键词】英美法系;被害人;陈述
【全文】
  

  “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s)是英美法系国家量刑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被害人就犯罪对其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作出全面陈述,从而为法庭量刑提供参考。该制度是国际上“被害人运动”的产物。世界上最先将“被害人影响陈述”写入正式法律的国家是澳大利亚。随后,“被害人影响陈述”的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蔚然成风。


  

  早在1981年,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犯罪被害人调查委员会”就率先建议,“在量刑之前,作为常例,法庭应当知悉犯罪对被害人影响的相关信息”。几乎与此同时,美国“被害人计划工作组”在发布的一份被害人研究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法官应当允许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并适当考虑他们传递的信息”。


  

  1988年,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颁布的《刑事(量刑)法》(Criminal Law (Sentencing) Act)(1989年1月生效)规定:在可诉罪案件中,犯罪影响被害人的信息将由警察予以初步收集和整理,并由控方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至此,“被害人影响陈述”被写入法律。


  

  “被害人影响陈述”虽然是供法庭量刑之用,但英美诸国对它的收集却往往发生在量刑程序开始之前,其典型的收集方式有两种。


  

  一是“口头调取制”,即“被害人影响陈述”由专业司法人员通过对被害人的口头调查和询问予以制作。以英国为例,根据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相关法律,“被害人影响陈述”的收集始于侦查阶段,一般由警察负责,其具体程序是:在从被害人那里调取证言(a witness statement)以后,征得被害人同意,警察可以向其调取“被害人影响陈述”信息。此后,被害人还可以向警察作第二次犯罪影响陈述,以描述在前一阶段调查中自己未能发现的犯罪对其之长远影响。被害人是否在警察的初步询问中作出犯罪影响陈述并不妨碍他在诉讼后期作出相关陈述。只要被害人愿意陈述,他可随时与警方联系,警方将会安排在被害人家中、警察局或其他适宜地点提取“被害人影响陈述”。


  

  二是“书面调取制”(或称“被害人填表制”),即由国家司法部门制作一份“被害人影响陈述表”(victim impact statement form)向被害人送达,由被害人自行填写并将成表返回司法部门。以苏格兰为例,“被害人影响陈述”被视为被害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由被害人填写的“被害人影响陈述表”包括“被害人个人信息”、“犯罪对被害人身体之影响”、“犯罪对被害人精神和心理之影响”、“犯罪对被害人经济之影响”以及“其他信息”和“签章”六部分内容。“被害人影响陈述表”由检察官或“被害人信息与咨询部”以邮寄方式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填表陈述犯罪影响的权利一般在检察官(procurator fiscal)起诉决定后行使,经检察官同意,也可在起诉前行使。此外,为确保所获犯罪影响信息的全面准确,不少国家的法律还特别规定,只要在法官正式量刑之前,被害人均可随时对其先前陈述进行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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