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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路径

  

  第一,社会管理创新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管理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遵循法治、弘扬法治的良好氛围。这应当是社会管理创新始终不变的核心。同时,要在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其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要深入推进法治宣传,着力培育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习惯,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要创新法制宣传手段,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平台和设施,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第二,社会管理创新应充分弘扬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重视中国法治的本土特色,尤其要利用好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并将本土特色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社会管理当中。我们要牢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行政和司法与西方国家法治不同。比如,我国古代以来就有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的“和为贵”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心百姓、注重民生的“民本主义”法律情怀,有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的社会管理手段等。这些极具本土特色的法律文化思想是蕴含在社会管理中的。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用我们法治的本土特色,创新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的法治思想与管理方式。


  

  第三,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不断出现的社会新问题纳入有法可依的状态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比如,对紧急状态和突发事件应对的立法,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以及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对社会救助与农民权益保障的立法,对就业、就学与就医方面的立法,对司法协助的立法等。这些立法工作的完善,将对依法加强社会管理大有裨益。


  

  第四,社会管理创新应构建解决纠纷的司法联动机制。现阶段,我们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来满足社会矛盾解决的多元需求。一是重视普法宣传教育,倡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我解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零成本解决纠纷的比重。二是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调解纠纷的作用,加强各层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强化对其业务能力的指导,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比重,尽量使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强化党政机关对纠纷解决的宏观指导、政策决策以及对重大案件的调处。四是不断完善仲裁法律法规,促进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村仲裁等多种类仲裁的发展,以发挥仲裁解决纠纷的作用。五是提高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和能动性。人民法院要坚持严格司法、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做到案结事了,树立司法权威;还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能动司法,适当前移和后伸工作职能,坚持调判结合,并建立结案跟踪机制,做到矛盾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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