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被害预防的宣传与开展使公民从原先犯罪预防中的客体转变为预防犯罪的主体,公民预防犯罪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以提高。在预防犯罪上,个体被害预防比犯罪预防所需要动用的社会资源少,但效果好。
增强责任意识,消除被害因素
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心理学基础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对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一种利益与需要,预防被害、追求安全是人的本能。从古至今,刑罚权经历了从私权上升为公权的演变,国家在预防犯罪方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责任,公民在预防犯罪的义务上则逐渐淡出,甚至很少考虑如何防范自己被害。在现代法治观念中,个人与国家是一种相互负责的关系,国家对公民负责的同时,公民也应积极承担责任,对国家和自身负责。因此,治理犯罪不应完全依赖于国家,公民个人减少致害因素,积极开展被害预防也是应尽的义务。
个体防范心理的建立是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关键,个人应摒弃“危险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思想,不要寄希望于危险不来找自己,而是要依靠自己有所准备来化解危险。国家应当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去唤起人们几乎沉睡的自我防范意识,帮助人们建立起牢固的心理防范长堤,增强预防犯罪被害的主体意识与公民的责任意识,促使公民主动开展个体被害预防。
发现并消除被害性因素是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具体措施。要正确看待被害,在许多犯罪中被害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被害人对自身可责的致害因素应承担责任。这种对犯罪行为所进行的责任分担促使人们躬身自省,以利于及时发现并消除自身具有的被害性,达到预防被害的目的。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科恩和马库斯·费尔森提出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社会变迁所带动的日常活动结构的变化,是促使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增加的重要因素,凡是易成为受害者的人,其最常进行的活动通常包括违法或越轨行为。因此,高风险的日常活动必然会增加被害性。消除被害性因素,减少对犯罪的诱发,这是公民个人开展被害预防的具体措施。
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教化人们修身端行的名言,其中的诚信、仁爱是中华民族的基本美德和价值标准,在今天看来,这些思想也是创造人际和谐、减少犯罪被害的根基元素。如果将这些传统的道德抛诸脑后,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严重扭曲就易招致犯罪被害。
西方犯罪学中的个体被害预防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理念十分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修身养性、诚信惠人、平和恬淡、自重宽厚等精神,是我们减少被害因素、惠及他人、保全自身的思想源泉,也是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如《论语》中的“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就教育人们要对自己严厉、对别人宽厚,方能远离怨恨;“放于利而行,多怨”,则是说将追名逐利作为行为的方向,就会招来怨恨;“君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教育人们为人处事要宽厚克己。《周易》有“积善之家,吉庆有余。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则是劝诫人们善而不争就不会有过失,也就没有怨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