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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实现

  

  《企业破产法》草案曾将劳动债权列在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但劳动债权处在担保物权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获得清偿。这就可能会出现劳动债权因破产财产不足,或在企业主要财产上均设有担保物权时,仍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的现象。因此,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曾成为在我国破产法制订过程中争议非常大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新破产法以“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折中方式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


  

  (一) 劳动债权的层次化——标准与形态


  

  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债权包括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对于上述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我们不能将其简单地“一刀切”。劳动债权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对劳动债权保护不周也就意味着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不周。因此,劳动债权的合理保护涉及民生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引起的企业破产案件,往往与供货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追讨货款、工资等纠纷夹杂在一起,不少农民工采取到政府上访、甚至哄抢企业财产等要求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如果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则不能满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劳动债权中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程度,将劳动债权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为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这部分劳动债权为劳动者所急需,如果不能实现将严重危及劳动者的生存,因此这是最重要的劳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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