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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实现

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实现



析《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危浪平


【摘要】目前,中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体系交替时期,通过司法实践和调研发现,《企业破产法》新制度的引入和原有规定有较大调整,司法标准难以把握,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笔者从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与实施效果出发,将劳动债权层次化并将其区分为一般劳动债权与经登记的劳动债权,结合《企业破产法》第132条的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中实现劳动债权所面临的新问题,建议从立法层面依劳动债权的层次及登记公示与否对其受偿顺序进一步完善;从司法方面规制清偿劳动债权破产财产的顺序,限制优先受偿劳动债权的范围,设置劳动债权人对担保债权的无效或请求撤销的权利,完善劳动债权的有限优先权等。
【关键词】劳动债权;有限优先权;公示效力;撤销权
【全文】
  

  2006年8月27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尚没有废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大量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有关企业破产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也没有清理或废止。目前,中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通过司法实践和调研我们发现,《企业破产法》新制度的引入和原有规定有较大调整,司法标准难以把握,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破产债权人利益博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难以把握,维稳压力进一步加大。


  

  一、劳动债权及其性质分析


  

  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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