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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涉罪未成年人管护“三大模式”

  

  1.限制管护对象的活动范围。有的要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例如上海;有的要求不得离开管护基地,例如无锡和常州。因正当事由确需离开的,必须提前向保证人或管护基地请假,并征得执行机关的同意。如果管护对象没有按时返回基地,保证人或管护基地要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或先把管护对象找到。


  

  2.定期进行思想汇报。思想交流和沟通是管护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的一种方式。各地尝试以思想汇报的方式及时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以便顺利完成监督教育目标。


  

  3.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调查发现,不少地区的管护基地非常重视管护对象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有的把心理咨询和辅导作为管护程序中的必备环节。调查还发现,某些管护基地通过与周边学校合作,建立“校基联培”模式,由学校的心理老师对管护对象进行心理辅导,有的地区则聘请职业心理咨询师对管护对象进行心理辅导。


  

  4.进行法制教育。试点地区把在管护基地开展法制教育作为增强涉罪未成年人法制意识的重要途径。例如,常州市戚墅堰区建立了“帮教导师制度”,由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员担任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指导老师,实行“一对一”的法制教育。


  

  5.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基地后,由基地负责其食宿,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对管护对象进行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管护基地通常根据管护对象的性别、年龄及个体兴趣等方面的差异,选择和安排适当的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常识以及劳动生产技能,提高管护对象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


  

  六、出具情况证明


  

  调查发现,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后,基地通常都会对管护对象独立建档。帮教人员填写跟踪考察表,定期记录管护对象的活动和教育内容。管护结束后,管护基地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在管护基地的表现作出情况证明。


  

  七、进入管护基地取保候审案件的办案期限


  

  调查发现,相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基地的案件在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方面都明显缩短,程序运行效率大幅提高。以无锡市崇安区为例,对进入管护基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公安分局在取保候审后7日内侦查终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在移送审查起诉后7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15日内作出宣判。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起诉的,一般在受理案件后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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