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入管护基地前的风险评估调查发现,各地十分重视进入管护
基地前的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作为是否进入管护基地的必经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或进入管护基地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进行量化测评。
上海市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动态风险评估。一是将风险评估机制推进至侦查阶段;二是进行多次评估,侦查阶段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进行再次评估,目的是为了掌握涉罪未成年人风险度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根据无锡市的有关规定,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需要经过告知、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决定等环节。办案机关在接到涉罪未成年人申请后启动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社会调查和法律评估两个方面。
常州市进入管护基地前的风险评估在总体上与无锡较为接近,有的地区在风险评估的内容上略有差别。
综合来看,试点地区均积极推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力求详尽考察各种风险因素,这不仅有助于取保候审的正确适用,也有利于取保候审与管护教育机制的良性衔接。
四、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有合适的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是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前提。调查发现,各地在探索中均强调管护基地对适用非羁押措施的支持作用,都以管护基地作为取保候审的社会支持机构,为那些无法提供合适的保证人且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保证条件,有的地区由诉讼外第三方代为交纳保证金,有的地区由管护基地提供适格保证人,从而尽可能适用非羁押措施。
调查发现,在管护基地里,保证人与管护对象之间主要是一种监督教育的关系。保证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通常采取思想汇报、工作交流、心理辅导、学习教育等方式。关于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各地的做法基本一致,即如果管护对象脱逃或发生其他危险,保证人须进行自我检讨,但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五、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
在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管护基地不仅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和基本生活条件,还对其进行监督教育。调查发现,有的地区保证人与对管护对象实施教育、心理辅导的人是同一人,有的地区则可能由管护基地中的不同工作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