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聚焦涉罪未成年人管护“三大模式”

聚焦涉罪未成年人管护“三大模式”



——上海、无锡、常州涉罪未成年人管护帮教模式调查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课题组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管护
【全文】
  

  为落实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新理念,北师大刑科院于2010年5月到2011年10月对实践中通过建立管护教育基地(下称“管护基地”)来扩大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做法进行了调查(主要涉及上海市、江苏省无锡市和江苏省常州市所代表的三大工作模式)。


  

  一、管护基地的基本类型


  

  实践中,按照限制自由的程度,可以将管护基地分为开放式和半开放式两种。这种区分情况而实行不同程度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方式,为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执行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我国建立强制程度不同的层级式非羁押措施体系提供了有益经验。


  

  按照是否集中监管,可以将管护基地分为集中监管式和个别监管式两种。除上海以外,都采取了集中监管的方式。


  

  按照是否采取分类监管,可以将管护基地分为分类式和非分类式两种。分类式是指按照性别、是否成年或者其他标准,将管护对象放在适宜其特点的基地进行管护。上海、常州、无锡江阴的部分基地采取了该方式。


  

  二、适用条件


  

  为使取保候审与管护体系有效衔接,扩大对涉罪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各地普遍规定了进入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调查发现,各地对进入管护基地的条件设置有所差异,有的将进入管护基地的条件与取保候审的条件区分开来,有的必须同时满足进入管护基地和取保候审两个方面的条件要求,有的则将二者予以合并,符合进入管护基地的条件则同时适用取保候审。


  

  上海市管护体系采取的是两步走模式。首先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然后将被取保候审的涉罪未成年人纳入管护体系。


  

  无锡市、常州市则将进入管护基地与取保候审的条件合二为一。但是,常州市在管护对象的范围上作了拓展。有的区县将某些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的社区矫正也放在管护基地执行。


  

  归纳来看,各地对可以进入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的情形通常都包括:(1)初犯、偶犯、过失犯罪;(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3)属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4)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5)犯罪情节轻微,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的;(6)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