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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事诉讼中“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的审查区分与处理

  

  针对自然人作为被告的,只要原告能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法院即可以受理起诉;但如有足够理由怀疑被告在起诉时已经死亡的,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核实,必要时也可依职权核实。


  

  立案过程中,原告提交被告身份信息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核实申请,法院可以延伸审判职能,帮助原告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2.立案后的审查


  

  立案时并未发现“被告不明确”,进入审理过程后,如果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法取得联系时,法院应当核实被告的状态,以进一步审查被告是否明确。在被告不明确的情况下,还需核实其是在立案前就不存在还是在立案后才消灭;如果在立案前不存在的,应认定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在立案前存在但立案后消失的,应依法变更当事人。如果被告是存在的,但处在下落不明的状态,这时应该依法公告送达,公告后仍未参加诉讼的,应该依法缺席判决。


  

  3.“被告不明确”的处理


  

  一般而言,在被告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在立案时发现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后,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其他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二)“被告下落不明”的审查处理


  

  原告提供明确的被告并且符合起诉的其他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进入审理阶段,在审理中,可能会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特别是在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所地,或者是在作为被告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出现的几率更大。司法实践中,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的方式送达时,法院应当依法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后当事人仍未到庭的,可以启动缺席判决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值得强调的是,对被告适用公告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因下落不明对被告进行公告时,公告对象为公民的,应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公告对象为企业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或者企业住所地相应部门出具的无人经营、不知下落等的证明;法院应当告知原告提供上述证明,相关机构不出具证明,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查证。另外,在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或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方式送达后,仍无法送达的,应当适用公告送达。具体操作如下:法院首先应当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在送达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再次进行送达;仍无法送达的,应当向被告的法定地址送达,被告是公民的,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法定地址,被告是企业的,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法定地址;仍无法送达时,应当进行公告送达;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选择公告方式应当以“最有效地传递诉讼信息”为立足点,以受送达人可能的居住、工作、活动范围作为选择公告方式及范围的判断标准。涉外案件公告,要在公告报纸海外版进行刊登。公告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涉外诉讼的公告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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