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下落不明”的内涵界定
只有被告明确后,才会产生被告下落不明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构成公民下落不明应具备两个因素:一是不知下落去向,二是通过联系没有音讯,并且持续了一定时间。企业下落不明是指企业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当事人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状况。被告下落不明也相应可作上述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人民法院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送达;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如果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按补充地址仍无法送达或查找时,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查找、送达;仍无法送达或找到下落时,由相关部门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被告不明确”是指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存在的身份信息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核实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不存在的情况;“被告下落不明”是被告存在的前提下产生的问题,它是指被告虽然明确,但处于不知下落,没有音讯的状态。因此,二者是不同的,司法实践中应清醒地把握。
三、法院如何审查处理“被告不明确”或“被告下落不明”
(一)“被告不明确”的审查处理
1.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中,针对企业法人作被告的,应认真审查企业营业执照期限或者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经营状态,对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应认定以该企业作为被告是明确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处于注销状态下的企业,原告也没有补充材料的,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予受理。
对处于吊销状态的企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企业被吊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企业被吊销后未及时清算的情况,同时会出现实际权利义务承担主体不明确的情形,此时一味机械适用法律,予以立案审理,也会因责任主体不明导致裁判文书最终无法执行,不能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可行的做法是:起诉时正在清算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算组织信息,并以其作为被告;没有及时进行清算的,法院可以释明告知当事人将吊销企业及其全体股东或者开办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