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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事诉讼中“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的审查区分与处理

  

  (三)原告起诉前,对方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律规定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原告以该当事人为被告起诉时,法院一般应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但实践中法院却直接以被诉主体已经被吊销,视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起诉。


  

  二、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的内涵探析


  

  (一)“被告不明确”的内涵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但是对“明确的被告”的内涵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什么情况下方可视为被告明确具体,需要进一步研究。


  

  1.应当从宽把握“明确的被告”的内涵。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涉及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能否进入司法保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只要原告能在起诉时提供被告的上述信息,就应当认定为被告明确。


  

  对于原告是否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方可视为“被告明确”,笔者认为,为保障原告胜诉情形下有义务承担主体,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但同时也应保障原告的起诉权。例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并不一定是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可以是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驾驶证、户籍信息等或者企业信用网上企业的登记情况等。另外,原告在与被告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没有获取被告的身份信息,起诉时也无法从被告处获取被告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工商登记机关也不予出具证明。此时,一味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的做法似欠妥当。原告可以提供必要信息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核实被告身份,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被告身份进行核实。


  

  2.“明确的被告”不等于“适格的被告”。只要原告能提供被告存在并确定的身份信息,即可认定被告明确,符合立案条件。至于该被告是否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能否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并非立案审查解决的问题。“明确的被告”解决的是“有”的问题,而被告是否适格,可以通过追加和变更等程序予以纠正,以此保证原告诉权的正当行使,使其实体权益保护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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