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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和许云鹤两案判决对见义勇为的影响

  

  这段话的主要错误有三: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应当视作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即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却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自证清白。二、一审判决没有说明许云鹤的过错是什么。三、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应说明如此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在措辞中体现自由裁量的语言风格,例如使用如下文字:“本院(合议庭)认为被告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比较合适。”


  

  二审判决认为:“许云鹤驾车发现王秀芝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故许云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3]


  

  这虽对许云鹤的过错进行了描述,但未使用法律语言,即许云鹤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因为一审判决没有说明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二审法院同样没有说明,而只是说“并无不当”,缺乏说服力。


  

  三、对见义勇为的影响


  

  彭宇案判决的主要错误在于:是否发生碰撞以及谁撞的谁并不重要,彭宇没有法定义务救助受害人,他救助受害人的行为构成了见义勇为;判决恶意忖度救助行为的动机,让救助人陷入自证清白的地步。


  

  许云鹤案一审判决对于受害人自己摔伤仍与许云鹤驾车行为相关的假设不严谨。这一理论对许云鹤不公平。一审判决存在两个非常严重的缺陷:一、在专业鉴定不能肯定或否定撞人的情况下,认定此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二、没有说明许云鹤的过错。


  

  二审过程重新做了专业鉴定,由此认定王老太受伤系许云鹤行为所致。不管此鉴定是否令人信服,它至少从理论上填补了一审的第一个缺陷。然而,二审判决对许云鹤的过错泛泛而谈,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认定许云鹤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


  

  王老太的代理律师认为许云鹤有三个过错:未交“交强险”;观察路况不周;驾车佩戴耳机。第一条不是驾驶过程中的过错,应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予以惩罚;第二、三条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判决书不能认定许云鹤的过错,那么他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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