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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和许云鹤两案判决对见义勇为的影响

  

  二、许云鹤案


  

  彭宇案是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只要没有过错,撞人者原则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许云鹤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与彭宇案主体责任不同。2009年天津王老太翻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与机动车驾驶者许云鹤发生纠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他没有过错,也是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伤必须与涉嫌肇事的车辆有关联。或者是受害人受到车辆的撞击,或者受害人因躲避车辆而受伤。


  

  在本案中,如果王老太的损伤发生在许云鹤的车辆达到现场之前,那么本案不构成交通事故,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节。因此,一审判决的下列说法不能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2]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依据《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其减责事由是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本案中,原告王秀芝跨越中心隔离护栏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应适当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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