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建构理念分析
——以商事司法解释为例
陈甦
【摘要】在当前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制度建构理念与方式,如过多地基于推理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自作主张先创设立法政策然后顺此制定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社会利益一般调整却超越其本身的权限与能力等等。这些做法影响一个具体司法解释的制度生长趋向与内容选择,并导致司法解释的定位逾矩与功能紊乱。为完善司法解释形成机制以确保司法解释优化质量,须强调基于审判经验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以顺应立法政策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政策取向原则,以实现法律的技术完善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主要建构重心。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律文本;立法政策;商事司法解释
【全文】
司法解释生长于法律文本。[1]“在抽象解释中,……解释者与法律文本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服从与被服从、描述与被描述的关系,它应该遵从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的权威,受解释对象的制约,负有忠实于解释对象的责任。”[2]然而,司法解释的形成并不是法律文本的一种自然生长过程,或者说,居于司法审判机制中的法律文本应用转化过程,并不能自然而然地生成、衍化、结晶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文本的另外一种延伸表达方式,解释者的解释动机、价值偏好、重点预设、方法选择和表述特点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特定的司法解释何以特定的内容出现。司法解释的制度形成过程及其结果,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的对象性设定,也取决于解释者的主体性设定。也就是说,在司法解释的形成机制中,同一法律文本因解释者的主体条件和主观选择的不同,可以衍生出不同的司法解释内容。因此,司法解释形成机制是由解释者主体主导下的一个能动过程,探讨一下司法解释形成机制中的诸种要素特别是主体性因素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可以使我们更为深入地明了司法解释的制度形成机制,并为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提供价值与方法上的更优选择。本文从司法解释形成过程的启动方式、司法解释与立法政策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解释内容设定上的目标取向等三个层次,解析当前司法解释建构理念方面的偏好,并尝试为司法解释形成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探索。
一、基于推理启动抑或基于经验启动
制定司法解释,是为了解决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但审判工作中仅有解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并不足以启动一个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还须有为满足客观需要而启动司法解释形成过程的主观决定。从制度形成的表面形式上看,一个特定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始于“立项”。[3] 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制定司法解释的,由研究室直接立项。对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由研究室审查是否立项。”
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决定,在制度上是司法解释形成过程的起端,但立项决定能否做出,依赖于制定司法解释必要性的判断。制定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判断与立项决定,构成了司法解释过程的启动机制。在制定司法解释的启动机制中,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应否立项的判断与决定,实质上是对已生效法律的应用性所做出的判断与决定,如法律文本是否完备周延,是否适于司法应用,是否宜于有效实施等。
对制定司法解释的具有启动意义的判断与决定,依据其判断材料来源、形成方式特点与决定依据选择,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基于推理;二是基于经验。前者可称之为基于推理启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简称“推理启动”;后者可称之为基于经验启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简称“经验启动”。推理启动是指,当一个具体法律生效后,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分析,发现其中的模糊而不清晰、抽象而不可操作、简约而不周延、疏漏而成适用空白、甚至错误而不能实施之处,并对这些文本局限可能造成的司法困扰进行评估,认为其足以严重影响法律的司法应用时,决定启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经验启动是指,当一个具体的法律生效后,通过对该法律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用状况的总结,在积累了大量的与适用该法律有关的经验案例后,形成法律文本转化为法律秩序的实际司法过程是否顺畅得当的分析与判断,当认为法律文本转化为法律秩序的实际司法过程存在的障碍主要是法律文本局限造成的,决定启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
无论是推理启动还是经验启动,都依赖于司法解释制定主体的法律文本判读和经验总结。但是,推理启动更侧重基于主体既有知识体系的文本判读,经验启动更侧重基于主体归纳经验过程的文本比对;推理启动更侧重于立法前经验的归纳结果,经验启动更侧重于立法后经验的归纳梳理。
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基于推理启动抑或经验启动,并不是制定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起点,而是司法解释形成过程中的解释者思维逻辑起点,当然,这种思维逻辑起点的不同会产生相应的制度结果。其二,在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中,基于推理启动抑或经验启动,并不是截然分离、独自发挥作用的,而是相互融合、交替发挥作用的。其三,对于一个现实具体的司法解释,并不能将其完全归类于基于推理启动抑或经验启动,但从其文本内容的形成过程及其相关资料,可以推导判断出司法解释形成过程的主体思维偏好,即司法解释制定的参与者偏重于推理抑或偏重于经验来决定一个具体司法解释形成过程的启动。
以商事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为例,通过对一些重要商事司法解释形成时间与解释对象法律颁布时间的时间差比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发现司法解释的推理启动与经验启动的消长趋势。
表一:商事法律颁布与主要配套司法解释首次颁布的时间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