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货币主权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维护
刘敬东
【关键词】国家货币主权;美元结算;人民币结算
【全文】
去年初,受朋友之邀,本人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了一个普通民事案件的代理工作。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也不存在什么“背景”,只是一个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但由于该案涉及在中国境内(在此仅指大陆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是否能使用美元结算问题,就使得本案在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之外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法问题---国家的货币主权。
令人遗憾的是,作为中国的人民法院,该省两级法院均认可在中国境内使用美元结算,并以此认定购房人已履行支付合同价款义务,完全无视中国的货币主权,这就令我这个研究国际法的学者感到茫然,不得不打破从不公开评价具体案件的个人习惯,对该案加以评论,以期引起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及相关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了维护作为一名学者应秉承的中立立场,笔者仅讨论案件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涉及具体案情。
2005年,A公司与B个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将其开发的一套房屋销售给B个人,B个人应向A公司支付相应价款,该合同明确约定以人民币结算。合同生效后,B个人以其手头人民币不足为由向A公司董事个人账户支付了与合同价款相当的美元现金,但A公司不认可这一支付行为,认为B个人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支付义务,故向其提出解约要求。B个人不同意解约,并以A公司拒绝交付所购房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省两级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B个人向A公司董事支付合同价款行为系表见代理,应视为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尽管B个人支付的是美元,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人民币,但这并不影响B个人支付行为的有效性,更不能认为B个人严重违约,最终全面支持了B个人的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败诉。
本案涉及两个基本法律问题:一是表见代理是否成立,二是以美元支付的行为是否有效。
由于本人不是民法专家,故对法院认定的表见代理是否正确不做评价。但对于法院认定B个人以美元代替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有效这一观点则深表质疑,因为这绝不仅仅是对一项具体支付行为的认定,而是关乎中国货币主权的大问题。
国际法理论认为,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三个方面。而货币主权则是对内最高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主权国家拥有发行本国货币、管理本国货币的流通、使用和兑换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