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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商标权限制的现实意义

  

  3.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利


  

  我国商标法至今未对商标权作出权利限制的规定,给人的印象是商标权是绝对的,而不象版权那样有《著作权法》第22条加以限制,也不象专利权那样有《专利法》第62条加以限制。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也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对于商标权权利的保护应该是有限制的。商标权权利保护涵盖了公私两种利益,但这两种利益的界限却是一种朦胧而抽象的主观观念,缺乏任何量化的手段,因此必须用法律手段予以明示。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是对商标中所凝结着的商标权人智力成果的认可。有关商标立法、执法、司法都是围绕商标专用权而展开的。通过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促使商标权人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培育知名品牌,提高产品信誉。


  

  4.有利于提前预防以减少纠纷和避免讼累


  

  裁决法律纠纷是法律要义之一,对商标权加以限制可以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减少不正当竞争,解决各方利益冲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由这些问题引发的纠纷,减少讼累。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未对商标权权利加以限制,这势必会给商标纠纷的解决增加难度。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难以结案的商标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就与相关法规中缺少权利限制有关。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案例有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湖南“老干妈”和贵州“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知识产权纠纷案等。目前,涉及到商标权限制的案件不断涌现,商标限制的立法已迫在眉睫。只有明确了权利范围和限制程度,才能真正达到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的目的,也才能实现避免法官肆意裁决,维护司法统一,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5.更好的实现反垄断维护当事各方的利益


  

  任何权利都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也不例外。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商标权限制是反垄断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商标权也应当遵守利益平衡的理论,商标权应当同时协调商标权人和消费者、以及和其他商标权人之间的矛盾,以实现商标权的利益平衡。某些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因而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相对较强,如果不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加以适当的制约,法律很难保证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看出,商标保护的重点在社会公众,它是通过给定统一质量的保证而节约消费者的寻找成本[2]。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都不可避免地会与一般公众利益相冲突,确保参与分配的主体之间能够实现利益均衡的状态,才能使它们的利益各得其所。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会拥有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商标权权益,这些商标权权益的获得都是通过合理的方式取得的,不存在权利上的缺陷,但在使用方面就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冲突,这些冲突的出现要求法律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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