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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法律思考

  

  政策法规的正确引导是前提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是细碎化的农地能大面积集中起来。但我国目前的农地流转大多局限为亲友邻居间的自发式租赁,且农地之间往往并不相邻,由于租期短、地块细碎、缺乏资金,租赁户大多不愿意去整合农地进行规模经营。另外,从国外经验看,单纯的自发式农地流转不太可能将农地集中起来,但若以政府强制性行政措施推进农地集中流转,又往往会违背农户自由意愿,损害其权益。因此,法、德、日等国都采用政策和法规来引导农户自愿流转农地。如日本于1970年大幅修改《农地法》,该法为促进农地规模经营,专门设立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农业协同组合共同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地管理公司,协助农业生产单位从农户那里流转农地,政府对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双方均提供优惠补助。1980年日本颁布《农地利用增进法》,积极推行农地委托经营,在农业协同组合的协调下,农业生产单位接受农户的委托,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我国可借鉴这些国家农地规模经营的经验,用政策法规正确引导农户自愿流转农地。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是关键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带来了契机。但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十分完善的状况下,对移向非农产业的农民而言,农地仍承载着重要的保障功能。农民外出务工受挫后,随时有回流农村的可能性,这势必阻碍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因此,在继续完善现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失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低收入农民生活保障等制度外,还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调整保险额度和保险种类,逐步降低农村土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险机能。还应给予进城农民的子女优惠的上学条件,着力建设好安置房,解决离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农民退出农地后的信心和安全感。


  

  依法化解纠纷是保障


  

  在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因农地流转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高发态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为多元化农地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整合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将我国传统的民事调解结合国际民商事仲裁制度,把调解与仲裁原理联系农村实际情况,确定公正公平、便民高效、重视调解及可裁可审等原则,明确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支持农地纠纷调解仲裁的各项基本要求。应当充分运用该法保障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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