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庭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公民在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明是否属于家庭经营,以此来认定家庭成员是否为共同经营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应当区别于合伙的法律关系,对于“共同经营”的认定不是以家庭成员是否出资为标准,而是看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当然实践生活中还存在登记时并未注明家庭经营,但家庭成员实际参与经营,或家庭成员利用工作之余参与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决策起到重要作用等特殊情形的,如该成员具有从事个体经营的基本条件应认定为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联合经营,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之间或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之间共同经营的法律形式。前者属于《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的方式,后者基于个体工商户和法人之间的“合意”各取所需而产生的一种联合经营的方式,联营的各方不管所有制形式如何,必须对经营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发包”营业执照的形式及性质认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部分个体工商户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将营业执照“发包”给他人的形式收取“承包费”,广开牟利门路。这里所述的“发包”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术语,仅是当事人对一系列的行为而惯用流行的一种说法,其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对其营业执照的转借、出卖和出租行为。1、转借营业执照行为,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将其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转让行为和将其营业执照期限中的某一阶段的使用权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出借行为。2、出租营业执照行为,是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某一阶段的使用权提供给承租人以换取经济利益的交易行为。3、出卖营业执照行为,是个体工商户将其所有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完整的卖给他人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交易行为。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其实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的审查和核准,未经核准登记的,任何人不得从事相关的工商业经营。国家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以及《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以委托、承包名义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违法行为。虽然2011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实施,同时废止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是其立法本意与上述两份答复的内容是相契合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个体工商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而这种资质上的凭证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上述“发包”行为因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