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甩干机制”理论中,编者以婚姻关系为例,指出法治的进程没有触动到人际关系的组合方式。离婚诉讼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发生在有私密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诉讼,即身份之诉,而实际上诉讼的结果将决定以姻亲为媒介的初级关系网络是否得以重建。诉讼程序对于离婚结婚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甩干程序”。唯有通过法院这台甩干机的高速运转,法律的外衣才可以做成,一桩纠纷也可以披上这件外衣并以法律纠纷的面貌呈现。有两种途径通向这种甩干过程:一种是问题化,当事人将纠纷上升到问题的维度,对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和矛盾重新解释;二是法律化,把问题进一步解释为一个法律问题,对该问题进行程序化的表述和包装。甩干机制还包括了一个子环节,即“熨平”机制。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印痕始终是存在的,必须通过档案整理工作等环节将纠纷诉讼在法律文本上变得更加平滑、整洁和无可挑剔。“甩干机制”形象地指出了生活世界与法律系统之间的链接关系,并指出了这种关系在中国基层情境中的特殊性。[12]
在法律的“差序利用”理论中,编者表明了中国的本土文化和社会现实如何影响法律的运作。编者研究发现,在正式的司法运作之外,由于血缘关系亲疏会导致法律运用强度的差异。引起这种差异的关键,在于国家法律主要是用来调节与外人间关系的工具。中国人向来秉持家和为贵和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如果内部纠纷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带来的结果通常就是关系的破裂,以及家丑的散布;而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地方传统势力会对当事各方形成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从而影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如果一意孤行,则可能使自己脱出赖以生存的地方环境而陷于孤立。只有在那些远离乡土的人当中,这样的束缚才有可能显得微不足道。因此,对当事人而言,尽量遵从地方传统习惯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而对调解人来说,其扮演的角色一方面可加强自身的权威,另一方面则反映了一种卫道士的信念。在当代中国乡村中,这种利用法律的差序格局因其适应了地方情境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13]
通过上述理论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西方的法治话语固然处于一种绝对的强势地位,但是,这并不表明西方的法治话语就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话语。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治传统悠久的礼俗社会中,关系、人情、伦理、道德事实上构成了支撑社会运行的潜在规范,对于我们来说,法律规范仅仅是众多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因此,在对我国的法社会学进行研究时,我们必须正视中国的转型社会的事实,从社会现实出发,使得我们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学说奠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之上,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由于中国国情和社会结构的特殊性,西方的法社会学学说很难能对中国法律的真实运作情况做一个如实的描述,中国社会特有的潜规则、隐权力只有常年生活在其中的国人才能真切的感受和体验到。因此,只有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提升中国的法社会学理论和学说,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才能摆脱对西方法社会学的路径依赖,才能在激荡变革的社会转型中为中国的法学和社会学发展和法社会学流派的形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或许,这就是《法社会学教程》带给我们的最大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