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社会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编者对法社会学学说的本土化做出了可喜的尝试。编者指出,当前一波又一波研究中国的热潮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然而,“中国理论”却始终走在了“中国实践”的后面,很难起到给予“中国实践”以前瞻性的指导,丰沃的“中国经验”土壤却未能产生出丰硕的“中国理论”,不能不说是一件十分遗憾的事情。基于这种使命意识,编者和其研究团队自1996年开始,一直致力于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颇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了本土性的法社会学学说。在内容上,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法治建设的法社会学探索、犯罪问题的法社会学探索、民间纠纷的法社会学探索等三个领域。这些学说绝大部分都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提炼、概括再上升到理论层面上来的。这种创建中国法社会学学说的努力在《法社会学教程》的附录部分“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探索”章节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在“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探索”章节中,编者在总结其15年法社会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本土性的法社会学理论,比较重要的有:法律的“在场“与“不在场”理论、法律的实践逻辑理论、犯罪成本理论、犯罪人的自我归因理论、堕入犯罪的“漏斗效应”理论、法律的“差序利用”理论、弱者诉讼理论和法律的“甩干机制”理论。这些理论都是对中国社会发展实践的一种提升和总结,实际上是中国本土法社会学学说的基础或雏形。
例如,在法律的双向诠释理论中,编者为我们如何理解法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以往的法社会学研究中有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之区分。内在视角倾向于将法律看作是一种情形定位的规则(rule-situation),通过语词分析等技术阐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在这种分析视角中,法律概念的内在含义是被悬置或遮蔽的[11];而外在视角则是将法律看作是社会的子系统,探讨法律发生作用或机制的各种外生变量。这两种视角无法很好地理解法的社会性和内生的复杂性,其对法与社会关系的解释或有限或疏离,需要引入一种新的解释视角。法律的双向诠释理论从法的意义这一视角出发,试图提出一种超越内外两分视角的可能:一方面沿袭韦伯解释社会学传统,探寻普通人日常生活的“法律的意义”,此为一种阐释途径;一方面反思法学界近年来一些代表性理论及其理论意义,此为另一种阐释途径。分析这两种阐释中内在的差异和不可化约性,从而揭示出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总体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