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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自觉与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尝试

  

  《法社会学教程》的本土性面向在第三编展现的尤为明显,例如,第十四章主要从法律意识角度来探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法律功能问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在公民心理上的一种反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研究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则在于为法律变迁和社会变革奠定良好的理念基础,从而尽大可能的减少我们法治进程中的观念阻力。在第十五章主要从转型社会中的法律结构来探讨我国常见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当前中国的法律结构可以是看作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并存的法律二元结构。在法社会学视野下,法律被理解为是规制社会运行的行为规则,民间法也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因此,在法社会学中,研究中国特有的法律二元结构就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而第十七章则主要从实践的视角来分析中国法律运行的实际过程及其效果。法律制定出来之后,首先面临的是实施问题。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落实法律的规定比制定法律的意义更加重要。[8]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法社会学教程》的本土性特征非常明显,是编者有意识地运用理论自觉学术主张,对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高屋建瓴的指导的一个必然结果。法社会学研究的这种本土面向,不仅对于提升中国法社会学的学术品位和学术声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中国法社会学的理论自觉和文化反思也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法社会学教程》所体现出来的强烈的本土性特征和实践性面向,既是当前法社会学教材的主流范本,也是编者有意识的通过教程反映和描述我国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


  

  三、创建中国的法社会学学说


  

  当今世界法社会学学说缤纷,学派繁多,例如,现实主义法学、伯克利学派、法律与发展运动、批判法律运动、安赫斯特学派等,这些学派学说主张不同,学术观点各异,但是都以其对法社会学发展所起到的独特贡献而在法社会学上史上留下辉煌的一页。相比较于西方成熟而繁多的法社会学流派,中国的法社会学可以说是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研究人员的数量,还是研究成果的质量,都无法与西方已经发展百余年的法社会学流派相比。虽然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相对比较薄弱,但这并不妨碍中国的学人为中国自己的法社会学发展做出积极的尝试和有意义的探索。《法社会学教程》就是编者为了探寻中国法社会学发展所进行的一次尝试,其最大贡献在于为中国法社会学学说的发展和中国的法社会学流派的形成进行了本土性的探索。


  

  从法社会学学说和法社会学流派的关系看,学说是形成流派的前提和基础,流派是学说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因此,要想形成中国的法社会学流派,首先应该形成中国的法社会学学说,学派的形成是学说争鸣的自然结果,是理论自觉的集中体现。对于学派的地位和重要性,郑杭生教授有过精辟的论述:“学派要靠正常的学术争鸣来促进。学派应该是从不同的方面抓住和体现时代的精神,这是学派的灵魂、学派的生命,否则所谓学派就只是徒具形式,而无实际内容的空壳。真正的学派是理论自觉的高层次形式——理论自觉成为一个学术共同体的共识。社会学的中国理论学派,是中国社会学的支撑点。这样的学派越多,表明中国社会学的力量越雄厚、水平越高超,越有生命力和创造力。总之,中国社会学的理论地位、理论内涵、理论学派,都与中国社会学的理论自觉直接相关,都离不开中国社会学的理论自觉。”[9]基于学说和学派的重要性,中国法社会学要想取得根本性的进展,也要形成自己的学说和学派。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社会科学理论都发端于西方社会,中国本土的法社会学学说几付阙如法社会学学派更是几近空白。因此,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提炼中国的法社会学学说,构建中国的法社会学学派就成为法社会学者的当务之急。而要想形成中国的法社会学学说,就需要中国学者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特点,将中国的法社会学理论与中国的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中国现代法治化建设,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颁布法律、法规,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过程,而是一个重建社会秩序的复杂过程。”[10]在中国的法社会学理论与法社会学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中国法社会学学说的产生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中国法社会学流派的诞生才能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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