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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自觉与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尝试

  

  二、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尝试


  

  在学科属性上,法学和社会学都具有非常鲜明的本土性特征:法律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固然要反映本土的文化传统,社会学作为一门研究社会运行和基本规律的学科,也要反映我们所处时代的社会基本特征。与此相适应,法社会学的研究也应该具有本土性特征。作为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也反映了一国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传统,根植于本民族的精神传统中的法律文化并不能毫无语境的适用于其他民族国家。因此,即使是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充分参考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中国法学以及法社会学的研究仍然要重视本国法律文化的培养和本国法律传统的影响,立足于本国的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依靠本土学者基于学术的本土性所养成的对中国问题的独特敏感性,解释中国的社会现象,分析中国的社会事件,从而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


  

  任何文化与制度都存在于传统之中,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必须和中国的文化传统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虽然从制度层面看,中国文化传统留给我们可资利用的法治资源是微乎其微,但是从文化心理层面看,中国的文化传统是中国进行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所必不可缺的理论源泉,它不仅可以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提供心理支持,而且其自身还是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法社会学乃是实践之学,法社会学的生命力也来源于法律发展的实践之中。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必须具有适用性,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以前认识上的误区,长久以来,我国法律的最高效力仅仅停留在书本层面,在实践中,法律的应有效力和最高权威并没有得以充分彰显。从理论上看,法律的权威性首先应该体现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上,离开了法治实践,法社会学理论和学说只会沦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法社会学只有面向鲜活的社会现实,才能源源不断的从社会现实中汲取充分的营养成分,保持其理论之树常青。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6]具有很强的本土性和民族性。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是无法靠法律移植和制度引进获得真正的生命力的,因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依靠中国自己的实践和努力,在社会自身的发展中逐渐的成长处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基于此种认识,《法社会学教程》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非常鲜明的本土面向和非常强烈的实践色彩。法社会学作为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有两个研究取向,一是规范分析,法学界通常采取这种研究取向;二是实证分析,社会学界主要采取这种研究取向。法学教育界从20世纪80年代即开设“法社会学”本科教程,成果颇丰。但是,社会学教育界直到本世纪初才开始关注法社会学课程的建设,且成果寥寥无几。《法社会学教程》作为社会学界唯一的一本法社会学教材,在编写体例和内容安排上都有匠心独具的一面。在第一编“理论脉络与研究方法”部分,主要从学术梳理的角度介绍了法社会学的基本概括和理论发展史。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概念体系理和论脉络,也有其特有的基本研究方法。从学术发展史角度来厘清法社会学的基本发展历程,对于法社会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在第二编“法律运行与法律秩序”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律运行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希望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法律运行达成社会秩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选择。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影响法律运行的因素很多,编者这里选取了对于我国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的若干个重要因素来综合探讨法律运行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在第三编“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部分,主要研究社会转型时期,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中国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本土性、现实性问题,通过对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试图从不同的侧面揭示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复杂性,为我们全面厘清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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