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自觉与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尝试
——读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
秦强
【关键词】理论自由;法社会学;本土化
【全文】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确立,中国开始了由一个传统人治国家向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艰难转变。在这场凤凰涅磐般的制度嬗变中,法律由于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而一举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律不仅是法学界研究的对象,同时也是社会学界关注的内容。与法学界对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规范意义进行研究不同的是,社会学界对法律的功能和意义的研究主要是一种描述性的实证研究,其探求的是法律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所起到的真实作用和发挥的实际功能。在众多的研究法社会学的教材中,郭星华教授主编(以下简称编者)的《法社会学教程》作为当前唯一的一本由社会学背景的学者编撰的法社会学教材,在编写体例、内容选取、逻辑结构和价值取向上,都匠心独具,开一时风气之先。笔者这里不揣浅陋,尝试对《法社会学教程》的基本内容及其学术价值做一简要的评析,以期能为当前的法社会学研究有所裨益或启发。
一、理论自觉语境中的法社会学研究
西谚有云“凡社会皆有法”。法律和社会发展之间天然就有一种密切的联系,这就使得法社会学的产生成为一种必然。在法社会学发展史中,法社会学的诞生一般以1913年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出版为基本标志,反映了法学家试图借助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的一种尝试和探索。在学术界,法社会学或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一般界定为“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1]因此,研究法社会学,既要洞察社会学的发展历程,也熟悉法学的发展历史。
从法学发展的历史看,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改革始于清末改制时期。由于军事外交上的屡屡失利,当时的学者们对外国学习也逐渐由坚船利炮意义上的器物层面过渡到政治议会意义上的制度层面,最终过渡到民主法治意义上的文化层面。在和西方源远流长的法治传统进行相比较时,中国自身法治传统与法治资源的贫瘠与匮乏彰显的一览无遗。在这种情况下,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学习和对法律制度的借鉴便成为中国法学的一条不归之路。一时之间,“言必称罗马”或“言必称西方”成为中国法学界一道独特的风景。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强势话语霸权之下,纯粹意义上的中国法学,以至于除了中国法制史领域的琐碎的制度考证与繁细的文献考据之外,早已经已经不复存在了。也正是这种中国法学的消失,才导致了我们中国的法学研究却要步步以西方为师,最终导致了法学界的集体失语症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