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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负担实证研究

  

  (四)案件减负机制


  

  解决人案矛盾应当“加法”“减法”一起做。案件减负的方法包括:第一,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例如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了非常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部分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比例却居高不下,这显然是其它纠纷解决机制“不作为”的结果。目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第二,提高立案标准。应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过小的轻微纠纷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第三,合理设置诉讼费用标准。过低的诉讼费用标准会导致滥用诉权行为的大量出现。第四,简易程序和调解的广泛适用。目前,部分案件负担较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的比例相当高,这是条件反射式的应急还是有效的解决方案目前还有待考量。第五,案件执行工作的移交。法官应专于裁判事务,执行工作理应交由行政机关负责。


  

  (五)事务减负机制


  

  不光案件需要减负,其它事务也应该减负。第一,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的实现必然有利于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比如诉讼文书标准化文本的采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传票[44]都是有益的探索。第二,行政性事务之分离。将法官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一方面有利于法官专注于审判业务,另一方面也会增加一线办案人员。我国应设立一个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45]的机构,专门负责人民法院的行政事务。第三,附加性事务之剥离。法院应该专注于审判工作,和审判工作不相干的一切附加性事务都应该剥离。这不仅有利于树立法院独立公正的形象,而且有利于增加法官的有效办案时间。


【作者简介】
赵兴洪(1980—),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02),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6)。研究兴趣为刑事法学、司法制度、法律实证分析。
【注释】 何兵:《法院的案件危机与对策》,《法制日报》2000年11月26日。
事实上在审结案件更多的2003年,全国法院一、二审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依然达到了97.39%。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4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数据来源于《2008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8/indexch.htm,2010-12-28。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可能导致了案件数量的快速上升,但是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实证研究成果来证实。
2000—2006年全国法官人数和性别构成,http://acwf.people.com.cn/GB/99061/136280/137016/8231172.html,2010-12-28。另据《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004年全国法官总数为190961(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员、执行员、助理审判员)。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7年3月1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统计的人均一审办案数量为22.3。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唐信福:《如何化解审判人员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报告。需要指出的是,表1统计的是办案法官的人均办案数量,没有将“不办案的法官”计算在内,因此,这个数据比全国法官人均办案数量要高很多。
节选自Richard A. 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 Fir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aperback edition。
这里的案件数虽然类似我国的立案数,但这些案件并不一定会进入审理程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提到,目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已达38.87%,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达到71.26%。
人案矛盾非常严峻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也承认这一点。(陈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基层法官的忧思与展望》,http://justice.fyfz.cn/blog/justice/index.aspx?blogid=265286,2010-12-28。)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中美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相当。(陈祥军:《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1631,2010-12-28。)
美国人口调查局:http://www.census.gov/,2010-12-28。
Richard A. 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 Fir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aperback edition,p37.
Richard A. 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 Fir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aperback edition,p86.
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傅汉荣、张莹璇:《案多人少立案忙似银行 广东频向外省“借法官”》,http://www.ycwb.com.cn/big5/ycwb/2007-08/31/content_1602705.htm,2010-12-28;《珠三角“人少案多”如何解决?》,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08-03/11/content_4761563.htm,2010-12-28。
王斗斗:《受理案件破千万法院如何突围——代表建议向科技要效率向改革要人力》,《法制日报》2009年3月15日。
数据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06-03/19/content_4319002.htm,2010-12-28。
李新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http://chyrd.bjchy.gov.cn/zhitc/shenybg/shenybg26832.htm,2010-12-28。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唐信福:《如何化解审判人员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报告。
数据来源于《法制日报》“最忙的基层法院”系列报道和其它相关报道。
于呐洋、袁定波:《办案“状元”从304件到669件——义乌法院挖掘潜力创新方式应对极限挑战》,《法制日报》2009年3月20日。
李松、黄洁:《破解案多人少难题急需政策倾斜》,《法制日报》2009年3月17日。
高其才等著:《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先进人民法庭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4、356页。
可参见高其才等著:《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先进人民法庭实证研究》、《乡土司法——社会变迁中的杨村人民法庭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唐信福:《如何化解审判人员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报告。
陈建清、王宁:《中国法官制度改革研究》,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5255&l_class=4,2010-12-28。
一些法院周五不上班,而是开展常规性的政治学习或者业务学习。据我所知,业务学习的情况是比较少的,主要是政治学习;如果没有政治学习,一些案件负担不重的法院就算提前放假了。
亦可参见高其才等著:《乡土司法——社会变迁中的杨村人民法庭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47页。
来源于该法院网站,作者对标题做了非实质性改动或说明。
Richard A. 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 Fir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aperback edition,1999,p88.
唐信福:《如何化解审判人员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报告。
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8》,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8/indexch.htm,2010-12-28;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最高法院的态度可参见:王斗斗,《“五马并驾”应对案多人少难题》,《法制日报》2009年3月28日。
《三五纲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与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和地区特点相适应的政法专项编制标准,研究建立适应性更强的编制制度,逐步实施法官员额制度。
可参见汪丽、冯其江:《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探讨》,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511/07/184431.shtml,2010-12-28。
赵兴洪:《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50页。
郝静宇:《法院人才结构的现状与发展——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与思考》,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6。
赵兴洪:《法官的“钱包”》,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4444,2010-12-28。
《三五纲要》提出:完善法官激励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与法官等级相匹配的工资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稳定基层法官队伍的工资制度,完善法官定期增资制度;统筹解决法官岗位津贴、办案津贴和加班补助;提高法官岗位津贴、审判津贴在法官工资收入中的比例;适当提高法官因公牺牲、伤残的抚恤标准,制定患重病法官的生活补助办法。
《三五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行政经费保障体制,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经费保障体制;人民法院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根据不同地区和人民法院的工作特点,确定各级财政负担级次和比例,实现人民法院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收支挂钩”;根据中央确立的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经费分类保障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适应人民法院实际情况的经费分类保障实施办法;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将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定为法定送达方式。
也译为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成立于1939年,其职责在于为联邦法院在后勤支持、项目管理、政策发展等方面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可参见:http://www.uscourts.gov/adminoff.html,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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