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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负担实证研究

  
  
  
  
  
  
  
  
  
  
  
  
  
  
  
  
  
  
  
  
  
  
  
  
  
  
  
  
  
  
  
  
  
  
  
  
  
  

  
1

  
.749

  
Sig. (2-tailed)

  
.000

  
.000

  
.000

  

  
.003

  
N

  
21

  
21

  
21

  
21

  
13

  
基尼系数

  
Pearson Correlation

  
.905

  
.884

  
.893

  
.749

  
1

  
Sig. (2-tailed)

  
.000

  
.000

  
.000

  
.003

  

  
N

  
21

  
13

  
21

  
13

  
21


  

  从表7可以看到,一审结案数量与人口数量、不变价GDP、城市化、基尼系数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56、0.844、0.849、0.905,说明一审结案数量与4个变量的相关程度非常高。即,人口数量越多,不变价GDP越高,城市化水平越高,贫富差距越大,则一审结案数量越多。


  

  从前述统计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除非中国的人口减少,中国的经济发展衰退,中国城市化水平降低,中国贫富差距缩小,否则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会继续增长。换句话说,如果不出意外,在未来的几年甚至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会继续增长。“案件危机”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三、人案协调长效机制之展望


  

  对于一个研究者而言,解释问题远远比解决问题更重要。为避免研究者的自负和狭隘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目前的应对措施似乎就有这个倾向[36]——笔者不准备抛出一个看上去很美的一揽子计划,而宁愿站在问题面前谨慎展望。


  

  (一)人案动态平衡机制


  

  现行政法编制有两个弊端,一是长久不变,二是制定依据不合理——根据户籍人口而不是常住人口确定。[37]人案动态平衡一方面要求改变前述成例,另一方面要求在人员结构性短缺、区域性短缺时调整人员结构和司法区域,在人员实质性短缺时增加编制。也就是说,增员实际上分为三种。一曰实质性增员,即在人员实质性短缺的时候,增加新的编制。如果一个法院全部法官满负荷地办案还是不能满足案件增长的需要,那么这个法院应该考虑实质性增员。二曰结构性增员,即在人员结构性短缺时,通过调整结构实现人案协调。类似前述Z县法院的人员结构情况当在调整之列。当然,科学合理地设置法院内设机构才是治本之策。[38]三曰区域性增员,即在人员出现区域性短缺时,跨越司法区进行调整,以实现人案协调。区域性增员分为两种方式,一为法官流动,即让富余法官流动到短缺法院;一为司法区合并,即在一个更大的司法区内实现人案协调,产生“规模效应”。[39]


  

  此外,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甚至在高级以上法院实行法官终身制也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二)效率提升机制


  

  提高办案效率也是解决人案矛盾的有效方式:第一,提高法官学历水平。知识不代表能力,但是知识肯定会制约能力的提高。目前,基层法院法官学历结构参差不齐,科班出身法官比例偏低[40],在法学院毕业生供大于求的今天,应该趁机改变这个现状。第二,严格准入。《法官法》明确要求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许多法院新近人员并未通过司法考试,这不但增添了法院培养人才的成本,而且势必影响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三,改革法官招录体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公民可以直接参加法官招录面试,公务员考试为高素质的候选人进入法官队伍设置了不适当的障碍。第四,建立常规培训机制。理解法律和操作办案是两回事,因此,必须通过培训来提高法官的实际办案技能。第五,探索高效率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合方式。合理的人员组合方式有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第六,改革作息制度,延长有效办案时间。法院系统应该采用特别的作息制度,例如可将公休日放在周一、周二,每天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分为三段——10时至12时、14时至17时、18时至21时。这样做的道理其实很简单,比如在偏远地区,早上八点到十点钟法官可能无所事事,而当乡下的公民赶了几十里山路到达法庭时,法官们又要下班了,因此设置“午间法庭”就十分必要;在城市,因为忙于工作,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比如证人)往往很难抽出充裕的时间来参加诉讼,因此,设置“晚间法庭”、“周末法庭”也十分必要。


  

  (三)经费保障机制


  

  这包括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和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两大部分。现阶段中国法官的收入从整体上讲是偏低的[41],因此,适当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挖掘法官的办案潜力,对于收入过低地区的法院尤其如此。笔者认为,绩效激励应该包括两部分:基本工资收入的增加和办案津贴的恢复。[42]此外,提高各级法院的运转经费保障水平亦有利于缓解人案矛盾。[43]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基本的现代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提高办案效率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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