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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负担实证研究

  

  (二)“不办案的法官”


  

  一提到法官,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办案的”,殊不知人民法院部分“法官”是不办案的。这些不办案的“法官”有的具有法官职务,有的没有法官职务;有的属于职责要求不同,比如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的是因为行政事务缠身无法办案,比如院领导。因此,按照法官总数计算出来的人均办案数看起来可能很低,但一线办案法官的案件负担却很重。也就是说,部分未办案法官“分担”了办案数量。这首先意味着,真实的人均办案数要比统计出来的人均办案数高;其次,一线办案法官的心态可能因此失衡,他们会更加“觉得”自己负担过重了。


  

  “不办案的法官”到底占法官总数的多少?以重庆市Z县法院为例:该院有在编“干警”102人,包括审判员53人、助理审判员9人、法官助理6人、书记员22人、其他行政人员5人、法警7人(另有非法院编制的事业单位聘任制法警9人);其中院领导4人(不办案)、综合部门人员15人(此处的综合部门只包括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技术室,而立案庭、研究室、审监庭等在法院系统被当作业务庭,但基本不承担办案任务)。不难看出,该院共有法官62人,但一线办案法官只有37人(不含立案庭、审监庭法官9人),一线办案法官占法官总数的60%,占全部工作人员的36%。也就是说,该院有40%的法官不办案,64%的工作人员不办案。


  

  另据统计,重庆市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仅占编制的43%;有38个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占编制比例低于50%,其中有12个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占编制比例低于40%。[28]重庆法院的情况在全国是否具有代表性?也许,人民法院没有“另类”。[29]


  

  (三)附加性事务


  

  法官不办案已经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了,可更奇怪的是,人民法院还要承担许多附加性事务。这些附加性事务可能和审判业务毫不沾边,甚至可能和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毫不沾边。大致说来,这些附加性事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非审判性事务,比如业务会议、业务学习、政治学习[30]、行政管理事务,和审判业务有一定关系。而另外一些附加性事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就颇有商榷之余地了。比如维稳、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送法下乡”、法制副校长、协助政府行政工作、录制法制节目、撰写法制报道、演讲比赛、体育比赛、征文活动、捐资助学、义务植树……[31]


  

  表 6 重庆Y中级法院2009年3月新闻[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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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件时间

  
新闻标题

  
1

  
03-02

  
挪威最高法院秘书长格纳.伯格比来我院考察

  
2

  
近段时间

  
三项举措协助(本院)全国人大代表履职

  
3

  
“近日”

  
行装处完善窗口设备,方便群众诉讼

  
4

  
03-02

  
2009年度挂职锻炼干部到我院报到

  
5

  
03-02

  
(本院)全国人大代表携带八件议案和建议积极履职

  
6

  
03-04

  
注重民意促公正 科学选人重公认(全院干警大会)

  
7

  
03-04

  
院长赴大学城、微电子园调研

  
8

  
03-04

  
院长赴某法庭视察指导工作

  
9

  
03-02

  
某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荣获“市三八红旗集体标兵”称号

  
10

  
近段时间

  
本院“对话”赢得社会和谐

  
11

  
不详

  
(本院全国人大)代表——痛!少年犯罪成人化

  
12

  
03-07

  
本院服务大局 审务进民企

  
13

  
03-05

  
六项举措部署辖区两级法院2009年工作

  
14

  
03-09

  
本院召开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大会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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