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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负担实证研究

  
  
  
  
  

  
29

  
42

  
58

  
82

  
70

  
74


  
  

  表1反映了重庆市各级法院法官的办案情况:1978年,重庆法官人均办案29件;1998年,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最多,为82件;1998年后,人均办案数量有所下降,但也维持在70件以上。显然,重庆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增加了。也就是说,重庆法院的案件负担比以前更重了,但如上所述,这并不能证明重庆法院目前的案件负担过重了。


  
  2.“横尺”

  表 2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人均案件数量[9]
  
  

  
  
  
  
  
  
  
  
  
  
  
  
  
  
  
  
  
  
  
  
  
  
  
  
  
  
  
  
  
  
  
  
  
  
  
  
  
  
  
  
  
  
  
  
  
  
  
  
  
  
  
  
  
  
  
  
  
  
  
  
  
  
  
  
  

  

  
地区法院

  
上诉法院

  
年份

  
地区法院

  
上诉法院

  
1892

  
不详

  
84

  
1970

  
370

  
127

  
1900

  
不详

  
44

  
1980

  
432

  
193

  
1910

  
326

  
56

  
1990

  
492

  
278

  
1920

  
785

  
45

  
1991

  
471

  
290

  
1930

  
929

  
64

  
1992

  
493

  
313

  
1940

  
415

  
63

  
1993

  
510

  
328

  
1950

  
387

  
42

  
1994

  
465

  
315

  
1960

  
341

  
57

  
1995

  
470

  
331
    
        图 2

  

  从表2可以看出,只有1950年的联邦上诉法院人均案件数(Filings per judge)[10]低于我国2006年的全国法官人均办案数;1990年以来,联邦上诉法院的人均案件数至少是我国法官2006年人均办案数的11倍以上;在所有年份,联邦地区法院的人均案件数都远远高于我国法官2006年的人均办案数,最高甚至达21.8倍。图2是表2的形象反映,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人均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400件左右,而且一直比上诉法院忙。


  

  横向比较差距似乎比较明显,但我们还不能武断地说美国法官的办案负担远远高于中国法官,因为可能有其它因素影响了两者的可比性。这些因素包括:美国审前程序解决的案件数量较大;美国法官有法律助手;中国法官的总数里面包含了不办案法官的数量。不过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在庭前解决了,没有进入审理程序,而异曲同工的是中国很多案件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11],且调解比例较高;美国法官有助手,中国法官亦有书记员协助工作,并且近年来开始为法官配备助理,不少大城市法院还经常有法学院实习生帮忙。此外,美国法官在庭审和文书撰写上花费的功夫可能要远远超过中国法官。因此,综合起来说,美国法官的案件负担确实要比中国法官重。[12]


  

  而且我们还可以用人口和法官比来补强上述结论。2009年,美国人口约为3.6亿[13],我们大方地去掉“零头”按3亿计算,法官按29000名[14](包括联邦法官和州、地方法官)计算,美国的人口法官比为10345/1,即10345人中有1名法官;如果中国的人口按13亿计算,法官按2006年的19万计算,人口法官比为6842/1,即6842人中拥有1名法官。美国经济比中国发达,法治水平比中国高,人口法官比也远远高于中国,而一般认为中国人没有“好讼”传统,两相比较,中国法官当然要比他们的美国同行轻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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