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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

  

  行政规定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这是原则。但如果行政规定只与上位法的任意性规范相抵触,或者上位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特别是上位法规定在先,行政规定在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基本价值与原则,承认行政规定的法律效力而予以适用。例如,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认证认可条例》第55条第2款没有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纳入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1月26日下发的国质检认联【2003】443号《关于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界定为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5月24日给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国质检法函【2005】66号《关于市县级质监部门认证监管职能的复函》明确指出:“根据现行质量技术监督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地、州、盟、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县、族、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此,省以下的市、县级质监部门具有认证监管职能”。


  

  5.排除性规则。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定,例如国务院的行政规定和规章制定主体对规章进行解释而制定的行政规定,由于它们分别具有等同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视其为行政立法,而不适用上述规则。


  

  五、结语


  

  在实践中,行政规定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广阔的生存空间,但却存在诸多问题,一概承认或否认其效力都是不科学的。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内部分地吸纳实质法治的内容,并非意味着当然地提高了行政规定的法律地位,甚至承认它具有无可辩驳的“依据”效力,而毋宁是一方面正视行政规定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另一方面则提高了对行政规定的要求,要求提高行政规定的制定质量,要求其内容符合实质正义,并且在制定过程中要吸纳公众参与以补强其民主正当性的不足,并强化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作者简介】
廖希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注释】本文沿用《行政复议法》第7条中“规定”的概念,用“行政规定”概括“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数据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相关法律文件的数量统计而来。
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34页。
林庆伟,沈少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45页。
沈荣华:“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第75页。
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3页。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规则”虽与本文“行政规定”并非同一概念,但二者在外延上有相当大程度上的重合。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刘松山:“‘红头文件’冲突法律的责任归属—兼评福州王凯锋案”,载《法学》2002年第3期,第4-5页。
王欢,卢护锋:“略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载《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112页。
埃尔哈德·施密特一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页。
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39页。
杨科雄:“行政行为效力来源研究—规范、价值和事实”,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68页。
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董皞:“论行政审判对行政规范的审查与适用”,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43页。
李杰:“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本文所引用案例均来源于北大法律信息网,限于篇幅,不再做案情介绍。
对于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抵触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涂怀艳:浙江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报告”,学说连线网2002年11月12日,http://www.xslx.com/htm/mzfz/fzsz/2002-11-12-1116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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