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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相同侵权下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反思

  

  (七) 破坏现有专利法规则的体系性。比如专利权人享受宽限期例外而在申请日前公开其技术,倘若侵权人都以此公开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宽限期制度将名存实亡。


  

  四、我国引入相同侵权下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能否实现?


  

  我国《专利法》第62 条引入相同侵权下现有技术抗辩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解决无效程序导致不堪重负的诉讼拖延问题。我国无效程序何以走到如此效率低下的境地,从历史看有两个原因: 全面双轨制和司法审查。德国的双轨制仅限于发明专利,法院可以认定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而我国在实行专利制度之初就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全面实行双轨制。2000 年我国《专利法》修改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从对发明专利权的无效或维持决定扩大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加剧了专利确权上的循环诉讼问题。司法审查是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而增设的,犹如打补丁时没有将底层清理干净,导致无效程序往往需要历经复审委、一审、二审等三道程序才能完成。既然如此,解决诉讼拖延问题应该对症下药,比如像日本那样破除双轨制、允许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就该专利是否“明显无效”作出判决,或者将复审委无效程序与司法一审程序合并来减少环节。通过引入相同侵权下现有技术抗辩来侵消双轨制或无效程序,长远来看会损害专利制度运作的机理,还无法根治无效程序的效率低下问题。如果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在无效程序上增加司法审查程序像是给专利制度打了一个补丁,引入相同侵权下现有技术抗辩则像是为解决无效程序低效问题而在旧补丁上打了新补丁。


  

  总之,相同侵权下现有技术抗辩实际上是无效抗辩,对这一客观事实视而不见,并试图用相同侵权下现有技术抗辩来遮蔽它,无异于掩耳盗铃。如果说无效程序导致的诉讼拖延问题是压迫我们承认相同侵权下现有技术抗辩的最后一根稻草,正确的解脱方法是改革无效程序,而不是一味地打补丁。只有这样专利法才能理性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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