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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之讨论

  

  在专利领域,产业政策论将专利权视为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的制度手段,强调专利权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发明人的私有财产,主要体现:(1)专利保护不仅能刺激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鼓励企业在技术开发和实施发明方面踊跃投资,通过鼓励垄断来刺激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的技术和经济进步;(2)专利制度促使发明人将其最新技术公诸于世,使社会尽快了解新技术、新知识,有利于技术情报的交流与传播,进而促进产业发展;(3)如果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授予专利权会造成“权利壁垒”或桎梏本国工业的发展,可以暂时排除对这些领域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待这些领域的科技水平提高后再放宽保护范围。产业政策论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把发明人的个人利益降低到次要地位。从专利法的诞生初衷看,专利制度就是一种发展社会的工具,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制度有本质的不同。它不是简单的保护“私权”,更重要的是在维护“私权”的同时促进产业发展和谋取国家利益。因此,每一个国家都根据国家产业的发展水平,对不同技术领域给予适当的专利保护力度,在专利保护的对象、专利保护期限的设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审查指南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制度规定。


  

  在版权领域,私权的保护则一边倒地偏向版权产业者。以美国的版权法为例,首先法律对于作品的版权归属倾向于版权产业者,影视、音像、图书等雇佣作品原则上版权都归于雇主,这就减少了许可交易的成本,也降低了版权侵权的诉讼风险。版权产业者在取得作品版权之后,对于作品的任何演绎行为,都不需要创作者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从而保证其能够自由地、最大限度地利用作品赚取利润。此外,围绕着版权产业核心,对有商业价值的形象的保护还扩大到了商标、专利领域。其次,美国法院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扩大对版权产业者的利益保护,不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1998年,通过《松尼·波诺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通过,让本该于2003年寿终正寝的米老鼠,再获20年的新生。这一法案让公众免费使用或模仿米老鼠等卡通形象的希望在瞬间化为泡影,但却为大型传媒娱乐公司赢得了一次集体胜利,使这些公司避免因版权到期在版税收入方面蒙受巨额损失。有文章分析,“如果美国最高法院不同意延长保护期,带给迪斯尼的影响将是颠覆性的”。[3]国会也正是考虑了这笔“经济账”而通过了该法案。除了保护期限之外,版权法对版权保护对象的条件的规定也体现了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在版权制度建立的早期,为了刺激本国的印刷产业和保证本国居民以较低价格获得教育材料,美国版权法不保护外国人的著作权,对盗版行为也持放任态度。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各国陆续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增加了对数据库作品的保护,以期实现对信息产业发展的保护。可见,离开对一国特定历史时期产业发展的分析,就很难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缘何会有“万花筒”一般的演进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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