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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之讨论

  

  五、利益平衡论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审视知识产权制度。[2]实际上,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只是不同法律关注的利益平衡主体和其追求的利益点不同。知识产权法是为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设计,其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知识的创造者(同业竞争者)、传播者、使用者,涉及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在这三方面的利益关系中,究竟应当以何种利益为主线是讨论的焦点。形式上看,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知识产权法应当以保护权利人的私权为主旨,但是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发展国家经济、科技、文化产业,如果私权保护的结果没有实现产业发展利益,则制度实施失败。尽管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到了各方利益,但不意味着有了完善的制度自然可以实现其宗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中的产业政策考量对制度实施效果起着最直接的作用。


  

  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价一直是以国家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为基础的,这也就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始终以政府谈判形式来解决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所在。可以说,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产业领域,不同的保护水平,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更多的不是体现在制度本身而是通过快捷灵活的公共政策来进行调整的。


  

  六、产业政策论


  

  如前所述,产业政策论一般不会被列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但它却是凯恩斯经济理论的重要支撑。产业政策作为正式制度,体现在宏观经济领域内政府与企业进行博弈的规则和结果,政府以强有力的配置权力代表着政治力量和公众利益,通过政策立法实现科技进步、财富增长、国民就业、公共福利等经济目标。


  

  从产业政策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国家技术和经济进步的手段,强调为公众和社会利益服务,从而把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个人利益放在次要地位。产业政策论是从国家产业的发展而不是私人权利出发来阐释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权利人,赋予其排他性独占权,目的在于鼓励优势产业的垄断地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产业政策论将知识产权视为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的制度手段,强调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综合效果。“私权”制度的设计成为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但它不是简单的保护“私权”,更重要的是在维护“私权”的同时促进产业发展和谋取国家利益。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与技术和经济有着特殊的关系。重商主义的产业贸易政策孕育出了现代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也总是随着不同历史阶段在变化,这种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水平制定法律的做法,实际上是对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制度化。比如:各国早期都不授予生物技术专利权,在1980年至1996年期间,美国的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也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我国1985年专利法不保护化学物质和药品。几乎所有国家的专利法都排除了对原子变换产生的核物质的保护。在专利保护的排除技术领域的选择上,体现的是国家在该技术领域的技术水平和产业状况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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