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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之讨论

  

  契约论可以灵活解释一切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规则,给立法者以足够空间,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但是,契约是双方谈判、妥协的产物,形式上看起来公平,实则从来都是在强势者掌控之中。于是,大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法的推动者,其代表国家利益与社会达成的契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实实在在是这些强势企业自身利益的体现。美国版权法修订案中“米老鼠”条款就是最好的证明。[1]


  

  四、市场竞争论


  

  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竞争主导商品的分配,国家以开展竞争为主要手段调整经济。知识产权法作为经济调控的法律工具脱离不开竞争机制。竞争的作用在于:及时排除落后的企业,淘汰过时的生产方法和产品,采用创新产品。竞争的形式不仅体现为市场上的价格、广告、产品的新颖、质量好坏,也包括为市场上的竞争作准备的科研和技术开发。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创新能力已成为竞争过程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市场竞争促进创新,保证竞争者的利益回报。尤其是对于研发周期长、发明起点高、投资风险大的领域,如果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创建竞争机制,用创新思想指导企业的市场竞争,则可以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让产业获得高附加值利益,让国家的经济发展依托于产业链的高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先申请原则是地道的市场竞争原则,先公开,后审查、后置无效制度的设置等都体现出市场竞争的导向,没有市场利益的主体是不会关注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的。


  

  绝对的市场竞争极容易导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异化:在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诉讼上存在大量权利滥用行为就是一个说明。


  

  基于市场经济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从初始就体现出赤裸裸的市场寻租目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取得正当的竞争优势时,也可能不当地利用权利阻止竞争对手的发展。能够制衡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始终站在知识产权制度外对其进行规制,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些知识产权制度应用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系,如此才能够让知识产权制度健康地发挥作用,实现其鼓励创新的功能,但是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时以及直至今日,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意识和制度建设都还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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