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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一审的功能审视与价值体现

  

  (五)规定对滥用上诉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上诉制度的价值就在于确保诉讼的公正,但是,如果上诉人不是出于正当的利益行使上诉权,上诉制度的公正价值也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对上诉权的不正当行使包括两种情形:拖延诉讼和滥诉。对于纯粹为拖延诉讼或者滥诉的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规定有惩罚措施。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为拖延诉讼或者滥诉的情形,如果是循普通上诉途径提出上诉,对上诉人可以科处100法郎至1000法郎的罚款,如果是非常上诉,则可以科处不超过120000法郎的罚款,并且不影响对方当事人向上诉人提出其他损害赔偿的请求。[45]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滥用上诉权的行为,可以处以上诉费应缴纳金额10倍以内的罚款。前引,《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03条。这些处罚措施除了体现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显然是促使当事人对上诉权的审慎行使,从而也从立法上体现了第一审终局判决的重要地位。


  

  结语


  

  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魅力就在于它可以通过精巧的程序设计使双方当事人在同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的博弈,直至决出最终的胜负。而在所有这些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无疑是最为完整、规范和体系严谨的,正因为如此,第一审程序以及经过第一审程序所得出的终局裁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才拥有了特殊的功能和价值。我国长期以来之所以存在大量案件涌向第二审甚至再审的情形,固然有上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同时与第一审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也有很大关系。确立第一审的应有地位,除了在法律制度上应当力求完善之外,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也要给予大力支持。将司法改革的关注点放在最基层,从源头上提高司法的公信和效率,确保第一审的功能发挥和价值实现,对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及其公正和效益价值的实现关系重大。如果第一审的功能和价值能够真正发挥出来,必将大大减轻上诉审的压力,再审和申诉居高不下的局面也必将大大改善,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民事诉讼制度才有望真正建立起来。


【作者简介】
赵旭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8-319页。
参见厚得顺:《论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理性重构》,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1期。
陈桂明、侍东波:《试论民事诉讼法学的进路——以2006年研究成果为对象的总结与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米尔伊安·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75页。
前引④,米尔伊安·达玛什卡书,第89-90页。
参见江国华、朱道坤:《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研究》,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
参见何家弘主编:《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9页。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391页。
参见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0-511页。
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
前引④,米尔伊安·达玛什卡书,第91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英美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韩苏琳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
参见前引⑩,汤维建书,第509-515页。
参见\杰弗里·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185页。
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参见《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参见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3页。
参见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209页。
前引,\杰费里·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书,第184-185页。
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页。
参见前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页。
前引⑧,[德]罗森贝克等书,第1064页。
前引⑧,[德]罗森贝克等书,第1064-1065页。
参见前引⑨,江伟主编书,第405页。
参见前引,《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02页。
参见前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页;前引,《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04 页。
史蒂文·苏本、马格瑞特(绮剑)·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页。
前引,史蒂文·苏本、马格瑞特(绮剑)·伍书,第269页。
前引④,米尔伊安·达玛什卡书,第74页。
前引④,米尔伊安·达玛什卡书,第86页。
江伟、廖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
参见李浩:《强化民事第一审程序:原理、路径与方法》,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前引,《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76页,注1。 对此,
前引,《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04页。
参见前引,《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05页。
前引⑨,江伟主编书,第405页。
前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页。
前引,《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07、110页。
前引⑧。
参见赵旭东、董少谋:《港澳台民事诉讼法论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参见许尚豪、阚英:《论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构》,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10期
前引,《法国新民事诉讼法法典》,第5596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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