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什么当事人更加信奉在法院主持下签署的“保证书”?其对我们法院的审判实践有何启示?
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普通大众的乡土情结依然浓厚,受传统观念影响,人们对法院等公权力机关仍心存畏惧,认为到法院终归是件“不光彩的事”,有些地区的人甚至“谈法色变”。对于婚姻类案件而言,当事人通常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诉诸法院寻求解决途径,因为夫妻双方彼此互不信任,他们相信法院会居中裁判,认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的“保证书”会更有公信力。很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正是抓住了对方的心理弱势,才以起诉离婚作为手段,目的是给对方在心理上造成震慑,以签署“保证书”使其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维系婚姻的稳定,夫妻感情尚好、因一时赌气离婚的当事人多属此种情形。
对于那些夫妻之间矛盾较多、积怨较深的情形,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其同意在法院的见证下签署的“保证书”往往有着以下几重考量: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保证书”恰好给了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个“心理台阶”下,其认为自身会在心理上较对方有优势,给双方婚姻一个机会,若因此双方日后和好,此种行为也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保证书”自无存在的价值;若做出承诺的一方违反此“保证书”的约定,因为此“保证书”是在法院的见证下达成的,再次起诉离婚时其能作为婚姻破裂一个重要证据,此“保证书”乃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之一。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法院与民众的心理距离还有待我们拉近,因为在当前能动司法的语境下,我们法官应当有更多的作为,更应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以体现司法的时代特性;另一方面,民众的法治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人们的证据意识增强即是例证,客观上要求我们法官更要保持中立,依法裁判,努力培育民众对法治的信仰,逐步树立司法权威。
五、结束语
幸福的婚姻是“社会人”和谐美满生活地有力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安定有序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一时的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婚姻悲剧,作为为人民司法的专业审判机关,应当审慎应对,妥善地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抚慰社会的创伤。同时,针对审判实践中产生的新情况,要保持高度的敏锐度,为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为社会发展注入司法活力,切实做到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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