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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

  
  
  
  
  
  
  
  
  
  
  
  
  
  
  
  
  
  
  
  
  
  
  
  
  
  
  
  
  
  
  

  

  

  
30工作日内双方均可;重新审判

  
佛蒙特

  
5000美元

  

  
30天内双方均可;法律问题

  
弗吉尼亚

  
5000美元

  
×

  
对于超过50美元的,10天内双方均可;重新审判;均可申请陪审团审判

  
华盛顿

  
5000美元

  
经法官同意才可以,除非案件移送自普通民事法庭

  
30天内;原告或反诉原告对于超过1000美元的,被告或反诉被告对超过250美元的可上诉;重新审判

  
西弗吉尼亚

  
5000美元

  

  
20天内双方均可;一审是陪审团审判,上诉只能就法律问题;一审没有陪审团,仍不采用陪审团重新审判

  
威斯康星

  
5000美元(不动产腾退中无限制)

  

  
45天内双方均可;法律问题;缺席判决不得上诉;重新审判申请必须在20天内

  
怀俄明

  
5000美元

  

  
10天内双方均可;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作为教育部课题”民事司法权优化配置研究”(课题编号为10YJA820020) 的阶段性成果,是“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一文的续篇。曹志勋在资料收集和整理、信息更新和更正、以及前期草稿和思想交流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谨致诚挚感谢。
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上引,2001年提交“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课题组召开的繁简分流研讨会;王亚新:“少额诉讼制度”,载于《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以下。
(德)皮特·高特沃德(Peter Gottwald):“民事司法改革:接近司法·成本·效率”,载于(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4页。
Bruce Zucker and Monica Herr, The People''s Court Examined: A Leg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Small Claims Court System, 37 U.S.F. L. Rev. 315, 317 (2003).
(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02页;(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42页。
近年来普遍呈提高趋势,比如2010年8月马萨诸塞州将其由2000美元提升到7000美元,内布拉斯加州2010年7月从2700美元升到3500美元,新罕布什尔州2010年1月由5000美元提至7500美元。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前引,第403页。
(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803-806页。
小审法院同时还管辖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司法组织法典》第R.321-1条至第R.321-23条。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9-80页。
在没有律师代理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公民代理(lay representative),但只有在法院许可时才能参加听审,其中部分机构提供的服务也是收费的,且不会承担专家责任。例外情形是,如果案件超过5000英镑但仍被分配到小额程序,则当事人可以主张不超过快速程序中可补偿的费用。Her Majesty’s Court Service, The small claims track in civil courts, Leaflet EX306, July 2010,http://www.hmcourts-service.gov.uk/courtfinder/forms/ex306_e.pdf>,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2月10日。)
见日本小岛武司教授与英国John Boldwin教授1997年的一次对话。See Takeshi Kojima, Civil Procedure and ADR in Japan, Tokyo: Chuo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91.;另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685页。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95条之一。
Appeal译为中文“上诉”,但并不是仅指中国诉讼制度中向上级法院提起的“上诉”,而是包括向普通法院乃至本院寻找一次全新审理的机会,因此准确地翻译应为“复审”。详细解释见傅郁林:“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载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按照美国民事诉讼法,一次交易或一次事件所产生的所有纠纷均须在同一次诉讼中解决,否则便永久丧失获取司法救济的机会。参见(美)斯蒂汶·苏本:《美国民事诉讼法》,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九章。
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4-361页;Her Majesty’s Court Service,同注11。
见李浩在“宁可慢性,但要好些”一文中对我国与西方各国审判速度的对比,载于《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中国司法独立和信任资源的严重匮乏,特别上诉程序缺乏对初审法官事实判断权的基本信任,已使司法裁判已经普遍异化为“事实=证据=书证”的简单过程,对书证的过分依赖和对证言、举止证据等无文字记载的有效信息的剔除,是导致大量案件事实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
参见傅郁林:《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反思》,载《华中法律评论》第1辑第2卷(2008)。
就像均码鞋子不可能适合于型号不一的脚,不仅不能削足适履,而且即使统一改鞋,也并不能适足;相对有效的办法只能是将鞋设计为不同型号,才适者较众。
详细讨论参见曹志勋:《商事审判程序研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本部分涉及非讼程序的内容引自郝振江:《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待刊稿)。
见《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注3引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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