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诉讼案件的法定型/强制型速裁程序
由于在程序启动上当事人没有选择权,故强制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必须限于很低的标准,比如低于人民币5000-10000元,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可以由相关部门考量各方面的经济数据、案件标的额的分布区间、审判平均标的额等指标,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数额标准,不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县(市)人均年收入的10-20%(相当于一个月或两个月的工资)。立法也可以将各地法院辖区内人均收入、消费水平及其他经济指标作为一个基数、参数或系数形成一个计算公式(其实这种方法也可以作为确定各地级别管辖金额的参考)。
小额诉讼裁判的救济途径,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证,断然实行一审终审制在中国行不通,但可以实行变通的限制。一是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或其他复审权,记入笔录即可生效;二是小额诉讼裁判一经作出即产生执行力,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三是复审机制不适用上诉程序,而是向裁判法院申请由普通审判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但须按照普通程序的收费标准重新交纳诉讼费,普通程序裁判结果维持小额裁判的,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全部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关于小额诉讼能否在裁判前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原则上不建议这一方案,特别是必须改变现在由法官单方依职权决定程序的做法。当事人申请适用普通程序的,参考适用小额裁判复审程序的抑制机制,即申请方败诉的须承担胜诉方当事人全部诉讼成本;如果非申请方在普通程序中败诉,则不必承担对方的诉讼成本。当然,禁止程序转换与小额诉讼程序中禁止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禁止反诉、限定使用小额诉讼的次数等一系列规定密切相关。
2、大额诉讼案件的选定型/合意型速裁程序
对于争议金额在小额诉讼程序限额以上的财产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这种放弃正式程序而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自愿选择,依赖于诉讼费用制度、律师费补偿制度的规定给小额程序选择者设定的明显优惠。合意的方式可以灵活,可能是双方共同签署像仲裁协议那样的条款,也可能是原告起诉立案时和对方签收应诉通知书时通过填写表格等方式分别表明态度。但在后一种方式中,法院必须在通知书或表格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速裁程序的具体内容,使其明确自己选择的法律涵义及其相关后果。
选择性的速裁程序,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调解,双方也未共同申请延长调解期限,则在期限届满时自动转入正式程序。通知当事人重新交纳诉讼费用,按照正式程序审理并适用相应的诉讼成本承担机制。选择性速裁程序所作的裁判,应允许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上诉权,即实行合意性一审终审制。但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放弃上诉达成合意的,速裁程序所作的裁判应允许提起上诉。
3、由支付令异议转入速裁程序的案件
当事人对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直接转入速裁程序。支付令请求与一般起诉案件不同,常常附了较为详细的证据和理由,而法院在督促程序中通过审查请求而发出支付令时,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形式审查和部分实质审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往往也不是完全的否定,也没有提出有实质证据的理由,大部分只是为了减少、延缓或拖延债务,所以这类案件进入速裁程序很容易达成调解协议,或作出迅速判决,而不必进入审判程序。但如果收到异议后不进入速裁程序进行听证,直接执行支付令的风险又太大。速裁程序实际上是在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的背景下,为这类案件的快速裁决和执行找到了一条安全的折衷方案。与此同时,在督促程序制度中还应当规定,对于无异议部分不计入异议,也不必转入诉讼程序;就无异议部分的请求,可以重新发出支付令进入执行程序。
附:美国各州小额诉讼制度基本信息一览表
|
管辖权金额 |
律师代理 |
上诉 |
阿拉巴马 |
3000美元 |
√收债公司必须聘请 |
14天内双方均可;重新审判 |
阿拉斯加 |
10000美元 |
√ |
对于超过50美元的,双方均可就法律问题上诉 |
亚利桑那 |
2500美元 |
双方书面合意才可 |
不得上诉 |
阿肯色 |
5000美元 |
×(小额分部)√(太平绅士) |
30天内双方均可;重新审判 |
加利福尼亚 |
7500美元(但原告必须为个人,且一年内不能提起超过2500美元的诉讼多于两次)(对本地公法人或商业企业是5000美元,对涉及担保公司或执证承包商的纠纷是4000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