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财阀避税的法律效果
将财产转移到基金会的直接后果是,大财阀们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但他们保留了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因为他们可以在基金会的章程中赋予本人及其后代以关键的一票否决权,从而确保对基金会财产的实际控制。[4]通过对这些基金会的实际考查更会发现,其内部存在着“家族”控制的特点,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后代,或者是关系密切的托管人,是事实上的控制者。基金会的管理也通常是由设立人的亲属、亲密的商业合作者以及其信任的其他人员进行的,管理行为必须体现设立人的意志。如自1901年设立基金会之日起,直至1919年去世,卡内基本人始终担任着基金会的理事长。即便在他去世之后,基金会的控制权仍然没有摆脱其家庭成员的掌握。[5]
就基金会本身而言,其活动空间远远超出了慈善的范畴,它们可以成立投资公司,可以向不同行业进行投资,同时还享有免税优惠,[6]其义务仅仅是将收入的5%用于慈善事业。1969年修订的联邦《国内税收法》规定,凡是“出于宗教、慈善、科技、公共安全、文学,教育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之目的而设立或运作的团体、社区资金、基金、或基金会等都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待遇”(第501条第C-3款),从而明确了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的慈善机构的范围。虽然该条款将基金会归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机构,但并未对其加以明确界定,导致基金会的概念较为模糊,许多并非靠捐赠成立的私人基金会也成了免税机构。而近些年来,现代公司治理模式日益影响着美国基金会的运作方式,甚至被直接移植于基金会的治理中,“社会企业家”和“风险慈善”等新理念也不断引入,设立人或捐助人更加关注慈善投资的效益而非社会效果,基金会的性质也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公益和慈善组织。统计数字显示,至2005年,美国共有基金会达71095家,[7]美国国会也曾披露,由于基金会的大量存在,致使美国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收入是免税的。[8]相反,广大中产阶级和工薪阶层没有余财成立基金会,也没有办法逃避遗产税和所得税,于是沉重的税赋负担便压在了他们肩上。
征收遗产税的出发点,以及鼓励富人投资于慈善和公益事业的初衷,显然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当对基金会进行投资成为富人逃避高额遗产税的手段时,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以及法律的正当性都在遭受严重挑战。一些“进步主义”者甚至认为,这些自私、保守的财阀会利用基金会来操控美国的民主政治。也有人提出,从根本上看,基金会的本质违背了民主社会的整体意识,是侵害民主体制的毒瘤。[9]很显然,基金会制度已经成为美国民主制度的一大威胁,然而这一问题在美国仍然悬而未决,即便早已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明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