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规避遗产税开始
面对资本主义世界种种不道德的行为,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韦伯明确指出,现时的市场竞争已经违背了基本的宗教伦理。在美国更是如此,资本主义精神仅仅停留在了理论层面:追求财富的目的早已彻底变成世俗的竞争心态,毫无伦理或宗教色彩可言。当韦伯对美国资本主义严加批评时,少数因于资本体系运作的资本家,纷纷成立各种基金会,以求改变资本主义与神召间的关联,其中以洛克菲勒和卡内基最为典型,[2]当然还有福特基金会等。他们是当今美国的主导势力,而当初创立慈善基金会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其目的乃是避税,尤其是逃避巨额的遗产税。
当然,学者对于遗产税的合法性有不同的认知。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大体有负担能力说,平均社会财富说,国家共同继承权利说以及社会公益说等。其中社会公益说认为,“课征遗产税可以鼓励个人对社会慈善、福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因为私人财产遗赠后代或他人要课征税收,还不如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于利无多大损失,于名却大有好处。”。[3]这一解释的出发点乃是追求社会公平,但却在不经意间为大财阀们的规避行为披上了道德的外衣。根据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美国遗产税采取的是累进税率,高达18%-55%。不过该法有不少例外规定,处于起征点以下的遗产,配偶继承的遗产,以及捐赠给慈善事业和公益法人的财产,都是免税的,于是大财阀们纷纷通过成立基金会的方式逃避高额遗产税。慈善事业于是变成了大财阀避税的幌子,他们许下美好的承诺,成立各种名目的基金会,借以逃避巨额的遗产税以及营业税和所得税。至于那些高调赞扬美国富豪如何富有社会责任心的人,恐怕只是看到了事情的表象。
当然,不少人对这样一种观点提出质疑,因为在美国,直到1913年宪法第“第十六条修正案”通过,美国政府才获准对包括继承所得在内的所有收入一并征收所得税。然而诸如洛克菲勒、卡内基等金融寡头,他们捐资设立基金会则是在此之前的事情。早在1891年洛克菲勒就创办了芝加哥大学,此后又于1901年创办了医学研究机构,因此很难证实他们刻意规避法律以图逃税。然而在美国,在1913年之前更早的时候,遗产税制度就已被多州采纳,即便是联邦政府,也曾出于特定目的经征收过遗产税。况且1913年新法案的出台,本身经历了长久的酝酿过程,这也为大财阀们规避法律留足了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