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阀避税行为之法律分析
吴礼宁
【摘要】避税乃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触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然而美国税法的特殊规定,却演化为大财阀逃避其税赋负担的特权。他们通过成立基金会,逃避高额的遗产税和所得税,沉重的税赋负担则由广大的中产阶级和工薪阶层来负担,显然有失公平。第三世界国家在借鉴、移植西方法律时,自然要对这种有欠公平的制度加以摒弃。
【关键词】避税;遗产税;基金会
【全文】
最高税率达55%的遗产税成为不少美国富豪的心病。小布什政府推行的减税方案,在奥巴马时代将不再继续。由于2010年停征一年遗产税,结果在美国引发诸多闹剧。一些生命垂危者竭尽全力将心跳延续到2010年元旦,另有一些富豪则希望在2010年12月31前结束生命,目的都是为了逃避遗产税。然而美国的大财阀们有着更为高明和隐蔽的避税方法,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同时也向各国的税收制度发出了警示。
一、概念上的避税行为
偷税、漏税等行为经常被界定为犯罪,而避税行为的性质则显得较为含糊,对避税概念也可以有多种解释。通常来说,避税是一种旨在减少税赋负担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并不触犯刑事法规范。有人便认为,避税就是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做其能做的事情,并认为规避税收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并且所有的纳税人都拥有以合法的方式避免或减少税负,或者使其税赋负担最小化的权利。况且现代税法多会对纳税人的私法自治权加以关注,纳税义务的产生,应以公民具有纳税能力,并符合法定纳税要件为前提。因此,纳税义务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必考虑公共的财政需求,而只需考虑如何减少纳税,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1]
论及避税和逃税两个概念,虽然区别细微,但是差之千里。逃税者通常会以隐瞒、欺骗、伪装等途径掩盖或隐藏事实真相。避税则不同,避税乃是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做出有利选择,使其负担得以减免的行为。趋利避害乃人之本性,每个普通公民都有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方式的权利,所以避税乃是出自人类的本性,本身无可厚非。但背后的问题是,如果现行税法本身有欠公平,赋予某些群体以税收特权,或者在使一部分人通过规避法律而逃脱其税负负担的同时,加重了另一部分人的负担,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样的法律呢?法治的基本理念认为,损害公平的法律本身是非正义的,根据非正义的法律逃避税赋负担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此种避税行为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负担的不平等,即便没有触犯刑事法规范,仍然有违立法精神。然而税收法治理念在现实世界被践踏,即便在那些看上去比较民主的国家,税收法律并不能提供一视同仁的条款,利益集团、大财阀由于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他们可以扭曲法律,并使之服务于自己的特殊利益,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尤其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