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探析
胡开忠
【摘要】确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对于保护作者的利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关约定付酬标准和法定付酬标准的规定都存在不足之处,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利益。我国应在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明确规定作者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增加作者的报酬修改权、查账权,详细规定合理报酬的支付方式,制定统一的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条例,设立付酬仲裁机构以裁决付酬标准,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
【关键词】著作权;作品;付酬标准
【全文】
回顾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各国著作权法均承认作者有权从作品的使用中获取合理的报酬,但如何确定付酬的标准,却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难题。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关于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并不明确,以至于在付酬纠纷发生后极难处理。为此,国务院和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一些关于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条例和规章,但其覆盖面非常有限,且存在不少缺陷,引起了广大作者及作品使用人的不满。笔者认为,只有解决了使用作品付酬标准问题,方能切实保护作者的利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本文即对使用作品付酬标准问题予以研讨,以期促进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一、确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意义和依据
关于作者有权从作品的使用中获取报酬的合理性,许多学者都作了诠释。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作者既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理应获取应有的收益,该收益是作者劳动付出的回报。[1]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解读作者的获取报酬权的。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英国学者提出了利益补偿的理论,即作者在创作作品时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并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因此,法律上给予其一定的利益回报可以补偿其投资,使其有动力和激情继续创作。[2]否则,作者将不愿甘冒风险来进行创作投资,作品数量将会减少,公众也难以获得更多更好的作品。美国学者则提出了激励理论,即授予作者版权是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对作者的奖励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以提升社会的公共福利水平。[3]也就是说,版权保护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保护作者的经济利益,二是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以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在上述两个目标中,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最终目的。《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目标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二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可见,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既要考虑作者的个人利益也要兼顾社会的公共利益。具体而言,保护作者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对作者获取报酬权的保护。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稿酬制度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最顽固的一个堡垒而彻底摧毁,作者的劳动报酬完全被剥夺,稿费被全部取消,许多作者都遭到了政治迫害,严重打击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直到1977年10月,我国的稿酬制度才得以恢复。“恢复稿酬,不仅意味着知识分子精神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重新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并在权益上、经济上给予了必要的保障和补偿,而且从这一举措上折射出人们对知识分子的态度。所以,从本质上看,恢复稿酬实际是恢复了知识的尊严与对知识分子的尊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