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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未经处理”之含义考探

  

  因此,“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或许会有论者质疑:如果“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的话,刑法关于“未经处理”、“累计计算”的规定还有何意义呢?将“未经处理”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并没有否定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之规定的意义。该规定是一种注意规定,即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进行重申,其意义在于提示司法人员注意{15}。根据前文论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一些零星贩毒等行为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十分不利于国家打击毒品犯罪,因此,刑法的这一注意规定也蕴涵着立法者的良苦用心,颇有现实意义。


  

  四、结语


  

  将“未经处理”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基本符合我国毒品犯罪严重的国情,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但是,关于“未经处理”、“累计计算”的规定并非仅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出现,刑法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税罪,贪污罪等罪中都存在类似规定,如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税和贪污行为都有应受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出于“一行为不应该受到二次处罚”这一原则的约束,上述三罪中“未经处理”应当解释为“未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这样一来,“未经处理”就在刑法中具备了两种不同的含义,无疑影响了“未经处理”用语的统一性。而且,根据刑法解释的语言规则,刑法解释应当遵循同一律,即应对同一刑法词语在不同场合进行相同的解释{16}。此乃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只有修改刑事立法,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修改为“未经刑事处罚”或者其他相关用语,才能够化解这一冲突,也更加符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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