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刑法的强势规定,且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未经处理”一词的含义并不包括未经行政处罚。反过来说,如果行政处罚可以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罚方式的话,或许会存在着法律(刑法)适用不统一,放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打击的可能。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有的地方性法规设定了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而有的地方性法规却没有设定这样的规范或者设立了不同处罚方式的规范,不止是地方性法规之间,就连地方性法规与刑法之间都会发生冲突,进而引发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冲突。而法律法规之间冲突的最大受益人莫过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了。
三、“未经处理”与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刑事处罚(即刑罚)和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因此,有必要明确“未经处理”究竟是指未经刑事处罚还是指未经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抑或二者均可。
(一)“未经处理”与刑事处罚
学界几乎没有观点否认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是一种“处理”方式,笔者亦赞同此种看法。因为刑罚是国家针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的所有制裁手段中最严厉的,因此它也是最有资格成为“处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方式的。同时,刑罚也是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未经处理”后所能实施的最后一种处罚方式,如果它不能成为“处理”方式,那么也找不到第二种“处理”方式了。
由此,余下的问题便不是“未经处理”能否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而是其能否仅仅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该问题实质也是“未经处理”能否解释为未经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处理”这一问题。
(二)“未经处理”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如前文所述,就刑事责任而言,大多数观点认为“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刑事处罚,似乎否定了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是一种“处理”手段。对此,需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