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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未经处理”之含义考探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未经处理”,是指未经司法机关查获处理{5}。


  

  第四种观点认为,所谓“未经处理”,应当认为是指未经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罚应当仅指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处理等,均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处理{6}。


  

  第五种观点认为,“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理,其中,行政处理包括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处理{7}。


  

  (二)对上述观点的初步评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4种。上述5种观点,都一致地将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排除在了本罪中“未经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之外,而且几乎均认为“未经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不但包括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1]。


  

  民事责任无疑应当排除在“未经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之外,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国家禁止并打击“处理”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关联不大。排除违宪责任也是正确的,因为我国还未真正确立违宪责任,而且刑法本身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引人违宪责任无实质意义。


  

  但是,“未经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否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抑或仅包括其中一种?此点不无疑问。从刑法解释的角度视之,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均没有超出文义的最远射程,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可预测的范围,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至少都具有成为解释“未经处理”的基础概念的资格。


  

  二、“未经处理”与行政责任


  

  粗略言之,行政责任包括针对行政主体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和针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于这两种行政制裁手段在制裁对象、制裁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本文予以分开讨论。


  

  (一)“未经处理”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单位对本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制度(如内部纪律)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种内部制裁措施{8}。虽然行政处分也是一种制裁措施,会给受处分的对象带来损失,但是由于其仅仅是一种内部制裁措施,故其往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其制裁的实效性和合理性也很难得到国民的认可。有论者认为只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就应认为已经处理的做法,不仅丧失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同时还可能不同程度地放纵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惩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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