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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现实意义

  

  1.时效制度不违背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精神


  

  该制度与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优良传统不相违背。因为此种制度恰恰是以不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为出发点的,如果是恶意侵占则不符合我们对于取得条件的规定。而且取得时效的设立充分考虑到了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在构成要件上有严格的规定。


  

  2.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在现今的经济条件下是切实可行的


  

  它符合如今的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用要求。能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它具有许多重要的功能。如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的功能;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等。这些功能足其他制度不可取代的。


  

  3.取得时效制度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市场经济不断变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关系更为复杂,迫切需要完善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来保障和推动市场经济的成熟和稳定。因此建立完善的时效制度是大势所趋。


  

  总结


  

  时代的车轮不断向前滚动,我国的经济、社会正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以明晰各种财产权的归属,已经是必然的趋势。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符合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至此,一场关于取得时效制度建立与否的大讨论正呼之欲出。这里,我仅就自己的所看所闻所感,试对确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谈一管之见。期望我国未来的民法典能够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同时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取得时效制度。


【作者简介】
任洋,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09级。
【注释】 参见王秀阁:《日本震后各方面井然有序,处处体现互助和自制》,中国广播网,2011
参见《日本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
李显冬,李显东民法讲义,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
杨立新、林旭霞:《物权法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制度》,20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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